終於有法律界人士出來說明,這個判決增加了法無明文的條件,讓檢察官難以舉證讓被告定罪。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27894
頂新無罪,不只是無罪推定的問題!
◎洪國華
彰化地院上周五就頂新食用油案判決被告無罪,隨即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也引來擔任公訴人的彰化地檢署的批評,雖然院方對此表示,基於無罪推定的大原則,如果檢方無法證明油品有害於人體,就不能夠認為有違法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構成同法第49條第1項的刑事責任,並且,合議庭還一再於判決書中表示,這是基於「無罪推定」的人權精神,但其實,合議庭想要表達的意思並不只有這麼簡單而已。…
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要求「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攙偽或假冒」,否則要依照現行同法第49條第1項論以7年以下的重罰,文字上原本沒有提到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換句話說,原本從字面上解釋會是,只要就食品或添加物在製造等等的過程中,只要有絲毫不實,例如謊稱一切純天然,結果卻有人工添加物,或是用低價原料混充高價原料,都應該是民眾認知上的「攙偽或假冒」。但彰化地院本件合議庭的法官們,基於個人價值觀與自己對於法律之確信, 認為如果在客觀上,這種行為沒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就不能夠算是「攙偽或假冒」,也就是說,如果前面提到的人工添加物也好、低價原料也好,如果都沒辦法證明有害於人體,那麼,加了也無所謂,不會成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的刑事責任,就算在法律文字,在修法後的現行法上,並沒有如同條第2項或是2011年以前的舊食安法第34條第1項一樣的「致危害人體健康」,本案合議庭法官還是認為要有這個法律所沒有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
… 很少人會去注意到,其實檢察官會輸,也是因為合議庭法官對於食安法關於「攙偽或假冒」,透過法解釋方法,在法律明文要件之外,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要求,才在基於無罪推定的情況下,認為檢察官們就此舉證不足,最後判決被告皆無罪的結果。
James' d&m wrote:
終於有法律界人士出來說明,這個判決增加了法無明文的條件,讓檢察官難以舉證讓被告定罪。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27894
頂新無罪,不只是無罪推定的問題!
◎洪國華
彰化地院上周五就頂新食用油案判決被告無罪,隨即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也引來擔任公訴人的彰化地檢署的批評,雖然院方對此表示,基於無罪推定的大原則,如果檢方無法證明油品有害於人體,就不能夠認為有違法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構成同法第49條第1項的刑事責任,並且,合議庭還一再於判決書中表示,這是基於「無罪推定」的人權精神,但其實,合議庭想要表達的意思並不只有這麼簡單而已。…
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要求「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攙偽或假冒」,否則要依照現行同法第49條第1項論以7年以下的重罰,文字上原本沒有提到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換句話說,原本從字面上解釋會是,只要就食品或添加物在製造等等的過程中,只要有絲毫不實,例如謊稱一切純天然,結果卻有人工添加物,或是用低價原料混充高價原料,都應該是民眾認知上的「攙偽或假冒」。但彰化地院本件合議庭的法官們,基於個人價值觀與自己對於法律之確信, 認為如果在客觀上,這種行為沒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就不能夠算是「攙偽或假冒」,也就是說,如果前面提到的人工添加物也好、低價原料也好,如果都沒辦法證明有害於人體,那麼,加了也無所謂,不會成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的刑事責任,就算在法律文字,在修法後的現行法上,並沒有如同條第2項或是2011年以前的舊食安法第34條第1項一樣的「致危害人體健康」,本案合議庭法官還是認為要有這個法律所沒有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
… 很少人會去注意到,其實檢察官會輸,也是因為合議庭法官對於食安法關於「攙偽或假冒」,透過法解釋方法,在法律明文要件之外,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要求,才在基於無罪推定的情況下,認為檢察官們就此舉證不足,最後判決被告皆無罪的結果。
...(恕刪)
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依律無罪,但假設不能當成將人定罪的證據

說你通姦就通姦,無須證據就要鍘,這就比較離譜了

檢察官無證據瞎扯,頂新無罪你在意外啥?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23049
James' d&m wrote:
終於有法律界人士出...(恕刪)
James' d&m wrote:
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要求「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攙偽或假冒」,否則要依照現行同法第49條第1項論以7年以下的重罰,文字上原本沒有提到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換句話說,原本從字面上解釋會是,只要就食品或添加物在製造等等的過程中,只要有絲毫不實,例如謊稱一切純天然,結果卻有人工添加物,或是用低價原料混充高價原料,都應該是民眾認知上的「攙偽或假冒」。...(恕刪)
用字遣詞的問題, 到底是要民眾認知, 還是法庭上審判者的認知?
許多民眾的認知中地下電台賣的藥可以有病治病無病健身, 結果吃到一堆腎衰竭
回過頭來說飼料油偽裝成食用油的確是"攙偽或假冒"有罪, 但前提是檢察官必須要能證明油品來源以及精煉後目的為飼料油
飼料油的酸價過高, 進口到台灣再精煉成符合食用油的酸價成本比起健康豬體還貴, 無良商人不會願意這樣玩,所以從最初查獲的油品酸價就可以知道油品的用途
原料油的精鍊決定未來使用方向, 相關的煉製流程檢方查了沒? 答案是沒有, 所以只能找專家和鑑定人來問與答
所以這一篇的作者不朝法官思維與證據背後的意義著手, 僅從檢方無法答辯的問題硬說是法官的刁難, 當然會得到和檢方一樣認為法官自由心證的結論.
^^A 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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