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民國91年的時候,我朋友(A男)才20歲,開著公司的貨車出去送貨。
路上忽然聽到後方一聲"碰",趕緊停車查看,發現後方一台機車倒地,騎車的阿伯昏迷...
這時A男立刻打119,隨後救護車(民間)來了,把傷者阿伯抬上車急救送醫。
救護員要求A男隨車至醫院,並代付費用2000元,A男均照辦。
到院後傷者阿伯狀況不甚理想,而傷者家屬隨後也趕到醫院,並對A男表示謝意。
結果傷者阿伯因傷重變成植物人,家屬一口咬定是A男肇事!!
於是向地檢署提起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告訴,並在起訴後附帶請求民事賠償2000萬元。
偵查階段
1.小貨車後方、側方均無碰撞痕跡。
2.現場尋無目擊證人。
3.機車車牌與機車本體脫離。
4.沒有紀錄影片(那個年代沒有行車紀錄器這種東西)。
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A男肇事的情形下,檢察官還是將A男以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之罪名起訴。
一審法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A男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偵查階段有一個點,就是"機車車牌與機車本體脫離",檢方認定車牌是因為A男駕駛貨車從後方撞擊而脫離。
結果:
1.貨車車頭無撞擊痕跡。
2.一審法院傳喚當日救護員,救護員表示是救護車倒車時撞到機車,導致車牌掉落。
這個十幾年前的故事,讓我對頂新的案子有些感觸。
當初家屬一口咬定,如果人不是A男撞的,他怎麼會停車查看+將傷者阿伯送醫??
天底下不可能有人這麼好心!!
現在人變成植物人了,A男要負全責!!
而檢方在全無證據的情況下,依舊偵結起訴、上訴....
站在家屬的立場,法官是不是應該判A男有罪?
在罪證不足的情況下,法官是不是應該判A男無罪?
在罪證不足的情況下,檢方是不是應該給A男不起訴處分?
我想,其實大部分的檢察官是很認真的在辦案的~~
不過,舉證不足率而起訴的案子,似乎也從沒斷過。
結語: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
證據不足只能判無罪,不然要法官怎麼判? 難不成要判有罪?
還有些人認為"無罪推定"可以有兩種標準,有疑似危害到多數就要用"有罪推定",只有1:1才可用"無罪推定"。
我都懷疑到底我是在01還是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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