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關於檢方舉證的故事--頂新案有感

大概是民國91年的時候,我朋友(A男)才20歲,開著公司的貨車出去送貨。

路上忽然聽到後方一聲"碰",趕緊停車查看,發現後方一台機車倒地,騎車的阿伯昏迷...
這時A男立刻打119,隨後救護車(民間)來了,把傷者阿伯抬上車急救送醫。
救護員要求A男隨車至醫院,並代付費用2000元,A男均照辦。

到院後傷者阿伯狀況不甚理想,而傷者家屬隨後也趕到醫院,並對A男表示謝意。


結果傷者阿伯因傷重變成植物人,家屬一口咬定是A男肇事!!

於是向地檢署提起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告訴,並在起訴後附帶請求民事賠償2000萬元。

偵查階段
1.小貨車後方、側方均無碰撞痕跡。
2.現場尋無目擊證人。
3.機車車牌與機車本體脫離。
4.沒有紀錄影片(那個年代沒有行車紀錄器這種東西)。


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A男肇事的情形下,檢察官還是將A男以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之罪名起訴。


一審法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A男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偵查階段有一個點,就是"機車車牌與機車本體脫離",檢方認定車牌是因為A男駕駛貨車從後方撞擊而脫離。

結果:
1.貨車車頭無撞擊痕跡。
2.一審法院傳喚當日救護員,救護員表示是救護車倒車時撞到機車,導致車牌掉落。


這個十幾年前的故事,讓我對頂新的案子有些感觸。

當初家屬一口咬定,如果人不是A男撞的,他怎麼會停車查看+將傷者阿伯送醫??
天底下不可能有人這麼好心!!
現在人變成植物人了,A男要負全責!!


而檢方在全無證據的情況下,依舊偵結起訴、上訴....

站在家屬的立場,法官是不是應該判A男有罪?

在罪證不足的情況下,法官是不是應該判A男無罪?

在罪證不足的情況下,檢方是不是應該給A男不起訴處分?


我想,其實大部分的檢察官是很認真的在辦案的~~

不過,舉證不足率而起訴的案子,似乎也從沒斷過。


結語: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



2015-12-03 10:12 發佈
"沒有人可以完整地證明自己沒有曾經做過什麼事,"
(當然你可以嘗試挑戰這個邏輯....)

指控的人有義務針對其所控訴者提出證據,

從封建社會的三木之下何得不求,

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燒女巫,

經過漫漫長夜的歷史犧牲了無數寶貴生命,

後來終於我們發現了這個簡單的邏輯,

"任何被指控的人都有權利保持緘默, 不需要吶喊證明自己無罪清白,"
任何人所能遭遇到的最可怕的指控,

通常不是天馬行空的控訴,
(例如指控本魯是外星人這種....)

而是那些看起來非常合情合理的控訴,
(例如開版網兄的友人這種....)

因為非常合情合理,

那些圍在路邊道聽塗說加油添醋的熱心人,

總是會忘了,

應該轉過頭去約束提出滔滔指控的人,

有義務拿出證據證明其所指控,

問題是有多少人看得下去?

證據不足只能判無罪,不然要法官怎麼判? 難不成要判有罪?

還有些人認為"無罪推定"可以有兩種標準,有疑似危害到多數就要用"有罪推定",只有1:1才可用"無罪推定"。
我都懷疑到底我是在01還是PTT
最近幾年觀察下來
發現台灣的檢調
起訴時嚇死人
判案時笑死人

媒體在起訴時也會在旁助陣,編故事
說這個檢察官以前辦過什麼案
有多利害
不然就是像某位明星
最後到法院時都被打回原形
也都沒人出來道歉
這讓我想到近期的洪仲丘案
想當初媒體,名嘴,甚至還有立委把范佐憲說的好像十惡不赦的大惡人

什麼盜賣軍油、軍品,在營外放高利貸、經營運動簽賭等等都有他的份

結果呢???



我也想到下面這件往事....

偵辦ETC案的檢調專案會議,昨天定出「向上偵查」與「八大方向」的偵查基調,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突破瓶頸,抓出貪官汙吏,還社會公道。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表示,若說這麼大的弊案只有兩、三人涉案,不要說民眾不相信,「我自己也不信」。

如今的檢察長變檢察總長
直到目前ETC弊案除了宋乃午案,也沒有再向上發展....

建議這些檢察官們還是多作事少說話好些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