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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判決書出來了~來看一下吧!

判決書

王正嘉教授整理

非常的長,要找時間好好看看~

另外最後結尾非常有趣! 我直接截錄下來讓大家先看看~

肆、末此一敘
一、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
的人。檢察官、法官面對真實犯罪事件中層出不窮的殘忍情
節,久而久之逐漸無法維持對眼前被告身而為人的尊敬,這
是難以苛責的。我自己若坐在那個位子上,也不敢保證內心
從來不會對某些被告升起憤怒、譴責並預斷其有罪的聲音—
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
預設。但正因如此,在實務操作上,各位就必須一再努力抗
拒滑向有罪預斷的誘惑,盡可能杜絕不當行使強制處分權的
空間。如果證據不足,即使眼前的被告看起來,依過去經歷
,都是嚴重可疑,仍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勇敢地判決無罪
。法律是一門非常專業的學科,法律人的職業也很容易產生
權威性格,而流於專斷。愈擁有別人不懂的專業,愈須謙虛
;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法律人,共勉之。
(台大法律系兼任教授許宗力給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愈掌有
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做為程序守門員的法院,
透過判決可以做的,便是確保這類案件的處理不會向犯罪打
擊一端過度傾斜(李佳玟上開文章第542頁至第543頁)。
二、本院仍然想要重申: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我們的任務
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使之符合憲法所揭示的核心價值。如
果我們做了不一樣的判決,也許民眾會比較高興,但我們不
能媚於輿論,只為了大快人心而做出令民眾歡欣鼓舞的討好
判決,被告在刑事程序上的基本權利,不應是作為安撫民意
的祭品。輿論激情只在一時,追求程序正義卻是永恆。我們
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而放棄了程序正義。歷歷回首本案
審理過程,吳豪人教授在某篇文章中所提:「全世界的冤獄
,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
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
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
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
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等語,本院
心有戚戚焉!
2015-12-03 1:50 發佈
寧枉勿縱~還是寧縱勿枉~~
很tricky的話題

小弟不是學法律的~~但我的看法是

程序正義的目的在於限制法官的裁量權力,保證實現結果正義和法律體系的穩定
也就是說 沒有程序正義 就一定不會有實質正義
但有程序正義 實質正義不一定有!!!!


如果沒有程序正義~~整個國家會崩壞瓦解
因為你永遠不知道 那個有權力的人會是BATMAN還是JOKER

大砲台 wrote:
判決書王正嘉教授整...(恕刪)

我只能講劣質正義,猶在自醉。

毒藥再有多層糖衣,依然還是毒藥。

哪時我國司法沒有以個人信仰理念輿論期待後,才是真正司法獨立之時,MAKIYO案都檢驗嚴格判得比較重,打成超級罪人,而做大壞事者卻還得以擦脂抹粉,只敢拍蒼蠅不敢打老虎。
我砲故我在
如果連計程車案跟頂新案差別在哪都分不出來,還是少發言不然只會讓人看笑話而已。
馬客油小姐很滑雞根本是笑話啊
現在變超肥的跑去大陸賣老肉要錢去了
蠻可憐的說
無罪推定原則

我只是想問這法官

對面富商巨賈和平民老百姓

你的標準是否一致

還是有錢人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老百姓就是有罪推定原則(被起訴就是檢察官認定你有犯罪事實)

如果案件只涉及單一或是少數受害者 無罪推定原則或許還說的通

因為萬一縱放人犯只損及少數人的利益

但是面對全國性的事件 如果縱放人犯則是傷及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

寧可錯放不可錯殺 這觀念正確?

單一嫌疑人 v.s 單一受害者

單一嫌疑人 v.s 全國大眾

嫌疑人的權利 重要性高過全國大眾的利益

法律是否只捍衛加害者或者說涉嫌人的權利

無罪推定的假設原則之下 法律可曾正眼瞧過受害者被損及的利益 !

涉嫌賣黑心油 法律疼命命 怕萬一判錯傷及廠商利益

疑似衰小消費者 拿錢買毒毒自己 受害就自己塗牛屎

知識有價 拒絕無償分享
明月書流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
我只是想問這法官
對面富商巨賈和平民老百姓
你的標準是否一致
還是有錢人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老百姓就是有罪推定原則(被起訴就是檢察官認定你有犯罪事實)



請問你有聽說過在台灣有哪個案子是"有罪推定原則"的?

如果是"有罪推定原則",那我要搞一個人,那豈不就太容易了?
我只要看誰不爽,我就告他強姦遊民,然後說那個遊民跑掉了,
那個人提不出證據自己無罪,就準備進監牢。
明月書流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
我只是想問這法官
對面富商巨賈和平民老百姓
你的標準是否一致
還是有錢人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老百姓就是有罪推定原則(被起訴就是檢察官認定你有犯罪事實)
如果案件只涉及單一或是少數受害者 無罪推定原則或許還說的通
因為萬一縱放人犯只損及少數人的利益
但是面對全國性的事件 如果縱放人犯則是傷及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
寧可錯放不可錯殺 這觀念正確?...(恕刪)


大大說到重點了. 誰不想尊重司法, 但司法自己長久以來的紀錄是? 要讓人尊重, 也要先有 credit.
加上此案件, 如果被告清白, 竟第一時間脫產, 幾個大頭先奔國外. 大家自己想想吧. 努力賺錢, 然後買些會擔心傷害健康的食品, 這樣對嗎?

THE666 wrote:
請問你有聽說過在台灣...(恕刪)


有啊!

我老爸因為一封檢舉信函

在新店軍監關一年,三次帶到刑場恐嚇取供

然後綠島感訓十個月

最後查無實證,而且有藝文界人士作保,才被放出來!

larry-han wrote:
有啊!
我老爸因為一封檢舉信函
在新店軍監關一年,三次帶到刑場恐嚇取供
然後綠島感訓十個月
最後查無實證,而且有藝文界人士作保,才被放出來!


馬上就有實例.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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