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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黑心商有罪否 看哪個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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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食安,黑心商是否有罪?得看案件由哪個法院審理。

頂新案彰化地院判決無罪,理由之一是油品精煉後可去除重金屬無礙人體,引發民眾質疑;但同樣把油脂精煉轉賣給頂新的永成油脂負責人蔡鎮州,卻被嘉義地院重判十五徒刑。

相似的犯罪手法,因為法官對油品經過「精煉」是否觸法的見解不同,出現不同的審判結果,民進黨昨提出質疑。

嘉義地院合議庭法官在判決理由強調,食品衛生管理法禁止食品原料「假冒販售」,立法已在食品原料端管制,「即不能由精製後的食品成品合乎標準,就將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的行為認作合法」。

合議庭還強調,食品安全的管理,不只規範製造、加工及成品,「供作食品製造、加工的『原料』,同屬食安管理一環」。


同一個食安法不同法院各自解讀嗎?


彰化地院的說法

...
彰化地院今天再次發表聲明指出,承審合議庭並非認同被告以劣油作為精煉食用油的原料,但食安法就是只規範到食用油產品,食用油原料標準缺乏明確定義,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應處以刑罰,必須謹守法律規定,不能以類推或論理解釋擴大法定犯罪構成要件。

彰化地院表示,食安法既未規範食用油原料來源,對於刑事法律無明文處罰之行為,自無從據以論罪科刑,唯有依法諭知無罪,否則有違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
...
2015-12-02 9:37 發佈
rexjian wrote:
新聞連結維護食安,...(恕刪)


想要了解,就必須去看判決書內容
單看媒體報導,根本無助於釐清問題。

彰院的判決書全文目前好像還查不到
但嘉院的是可以查詢到的,
二個案子所涉及的狀況有很大的不同。

就我的認知,食安法第15條應該有規範到原料,
但我國就動物油脂原料的規範是...??
又頂新案要如何適用第15條之規定,
這才是問題的重點。

rexjian wrote:
新聞連結維護食安,...(恕刪)


這證明你都沒在看法官的判決重點

其中一個重點,檢察官無法證明原料來源有問題!!!
加上相同油槽,改用正規方法檢驗是沒有問題
這就打死一堆質疑
屏東縣政府包庇地溝油三年,也沒人抵制
TET wrote:
屏東縣政府包庇地溝油...(恕刪)

COLOR DOES MATTER
TET wrote:
屏東縣政府包庇地溝油...(恕刪)

顏色對啊,吱己人不會打吱幾人〜

TET wrote:
屏東縣政府包庇地溝...(恕刪)




民進黨執政下的屏東縣政府,把稽查行動前的內容「全文」通知業者,
難怪老農要跨縣市跑到台中報案。



大馬1251 wrote:
民進黨執政下的屏東縣...(恕刪)


屏東縣衛生局的檢驗報告居然和檢方完全不一樣

看來說不定真的是門神
永成是原料油被抓到摻回收油,頂新的原料油查不出是劣質油,前者有罪後者無罪很正常.
頂新案宣判新聞我都沒看過,看判決書才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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