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食安,黑心商是否有罪?得看案件由哪個法院審理。
頂新案彰化地院判決無罪,理由之一是油品精煉後可去除重金屬無礙人體,引發民眾質疑;但同樣把油脂精煉轉賣給頂新的永成油脂負責人蔡鎮州,卻被嘉義地院重判十五徒刑。
相似的犯罪手法,因為法官對油品經過「精煉」是否觸法的見解不同,出現不同的審判結果,民進黨昨提出質疑。
嘉義地院合議庭法官在判決理由強調,食品衛生管理法禁止食品原料「假冒販售」,立法已在食品原料端管制,「即不能由精製後的食品成品合乎標準,就將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的行為認作合法」。
合議庭還強調,食品安全的管理,不只規範製造、加工及成品,「供作食品製造、加工的『原料』,同屬食安管理一環」。
同一個食安法不同法院各自解讀嗎?

彰化地院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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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今天再次發表聲明指出,承審合議庭並非認同被告以劣油作為精煉食用油的原料,但食安法就是只規範到食用油產品,食用油原料標準缺乏明確定義,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應處以刑罰,必須謹守法律規定,不能以類推或論理解釋擴大法定犯罪構成要件。
彰化地院表示,食安法既未規範食用油原料來源,對於刑事法律無明文處罰之行為,自無從據以論罪科刑,唯有依法諭知無罪,否則有違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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