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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魏應充無罪的九個理由

頂新餿油案今宣判,彰化地院列出九點,基於檢方無法舉證頂新販售的是無法供人體食用的劣油等理由,判決魏應充等6名被告無罪,《蘋果》先從新聞稿摘錄重點如下,請網友公評。

法官認為魏應充等人觸犯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詐欺取財罪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摻偽假冒罪、加重詐欺罪均無罪的9項理由:

1. 油脂酸價只能做為油脂新鮮度、加工程度指標,與衛生安全標準無關,檢方藉檢驗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脂酸價,估計油品「酸敗」程度,是誤會一場。

2. 彰檢前往頂新屏東廠油槽採樣,僅以快篩法檢驗油品,無法做為法律認定違規與否的依據。而法官勘驗採樣,送食品工業研究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並參考鑑定人意見,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3. 頂新屏東廠油槽油品是未精煉的油品,雖被檢出含重金屬,但重金屬可藉精煉過程去除,成品未必含重金屬,也未必不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

4. 檢方指越南屠宰場無檢疫人員,可能有病死豬流入,但證人表示越南豬牛販賣前均有定期或不定期抽驗、檢疫,病死豬牛均要求銷毀,有關機關都會查驗。

5. 不管是食用油或飼料油,原料都應來自健康豬屠體,檢察官無法證明越南大幸福油廠用病死豬煉油。

6. 檢方認為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委託Vinacontrol公司人員製作的檢驗報告造假,觸犯偽造文書等罪,但法官認為,依卷存資料無法認定Vinacontrol公司檢驗造假。

7. 依現存證據,無法證實頂新油品有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而購買頂新油品的被害人,也無從證明買油時是被頂新欺騙才買該公司油品,與詐欺取財罪要件不符

8. 公訴所指本案油品之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組成等均不足以認定該油品妨害衛生,檢察官也無法舉證本案油品原料是由病死豬熬製,難認定被告犯行。

9. 只有在法律要求的前提事實確立後,才能處罰被告,如果現存證據不足,無法將真正犯罪人定罪,風險應由國家承擔。基於刑事法「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本案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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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大概就一堆恐龍法官的呼聲了吧...
不過其實這應該不能怪檢察官
只能怪當初飼料油的認定不清
還有檢察官的濫行起訴吧

黑心就該罰,罰到他倒
不過這次判決書上重點是酸價不等於危害健康
這檢察官根本就超雷

還是去關注統二的塑化劑吧....

2015-11-27 22:26 發佈
照這理論 將尿用RO過濾後去色,無色無味 拿來賣也沒事.

囧囧丁丁 wrote:
頂新餿油案今宣判,...(恕刪)

最主要就是無法可罰,法沒修得夠嚴謹,才讓黑心商人可以上下齊手。

黑心商人是一定會有,差別在於抓到時,有沒有法可足以定牠們的罪。

頂新案是不足以。

立法院無能不專業只會卡法案而已。
我砲故我在
事已至此,至少消費者已知該產品"原料的來源"

願意相信的人就消費支持

不願意相信的人,還有其他較少疑慮的品牌可供選擇

對某些人來說,產品的"本質來源"比後期"精緻技術"重要太多了

這也是不支持的原因,純屬態度的問題

lin88888 wrote:
照這理論 將尿用RO...(恕刪)


太空站的水源就是這樣蒐集的
不用無知
雖然不喜歡頂新
但是就事論事
沒違法法官就不能判他有罪
這才是真正民主國家該有的制度
可是台灣部分人貌似都認定旨意大家都說有罪
法官就必須判有罪
這種民粹真的是.......
簡單的說.............
有錯=/=有罪
有沒有錯是用社會觀點看待
有沒有罪是用法律條文規範
老實講,毒油這種案件應該不是多難查的東西,查這麼久都沒關鍵證據,某些人要有心理準備不要死不認錯,可能頂新的油真的合乎標準,還有我只說合乎標準沒說是好油,不要誤解。

簡單講,魏家在這事上就是被媒體汙名化了,如果判決還不能讓你醒來我也幫不了你。
這事從頭就很怪,你想一下也知道,魏家是前幾大的財團有必要賺這種風險如此高的錢嗎?換做是你,你願意好好的帝寶不住,冒去坐牢的險賺這種錢嗎?
一切合法..但道德瑕疵...死道友免死貧道

大家自己看著辦....

法官有錯嗎.....沒吧(一切合法你要我怎麼判)

檢察官有錯嗎....沒吧(盡力了..我不認真檢...消費者咬我啊)

那就是消費者的錯囉...誰叫你們要吃我頂新的食品...活該

....不爽就不要吃瞜 有逼你吃嗎(馬後炮..爆坑了才知道的....)

我只能抵制不吃頂新相關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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