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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土地徵收大法官宣告違憲

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年間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廖姓等地主徵收239筆土地,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廖姓等182地主認為,徵收當時土地一坪7萬8000元,政府說都市計畫要徵地蓋捷運系統,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蓋成美河市,土地漲到1坪220萬元,侵害原地主權利,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地主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當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今宣告違憲。

聲請人委任律師顧立雄說:「目前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掉還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府發補償金給原地主,至於金額多寡,目前無法估計,將會先聲請再審。」

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2001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及1988年《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1990年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意旨有違,即日起失效,原地主可以據此聲請再審。

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如果徵收來的土地,不是用於公用,也要符合公益正常目的,在美河市徵收案中,並非沒有其他適當優惠的方案,如與原地主合作聯或共同開發,或以重劃方式,讓原地主在開發後分配土地,也可以以換地方式等對原地主權利侵害較小方式進行,但此案卻是直接徵收,讓原地主「特別犧牲」,已屬違憲。(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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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情會怎麼發展 讓人好奇

2015-09-25 17:27 發佈
skywalker7263 wrote:
太好了接下來就是柯...(恕刪)

賠錢只要把仇恨值推給前朝和kmt就好了
這案子.經由-黃大洲.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
看來有肉棕串可拉了!!

我個人偏向.該關的就關·一個都別放過!
而重點要~拆屋還地.才符合居住正義

拆屋!拆屋!拆屋!還地呀!
時到時擔當~
既然在柯市府任內判定違憲
只好請他處理囉
不過不管他是要用膝蓋還是1.57處理
恭喜納稅人又要付出了
逃漏稅的可以暗自竊喜一番
無恥的本丸又來了~還是一樣那麼噁心,比以前更玻璃XD
地主一定會再審,這次有大法官背書,勝訴機率很高

要拆屋還地不可能,但是政府要賠償地主應該跑不了

當初黃大洲用蓋捷運設施的名目跟地主徵收土地是沒問題的

放到2000年馬英九轉彎改成跟建商合作蓋住宅 跟徵收目的不一樣

如果當時肯讓地主分配到一些蓋好的房子

可能事情不會演變成這樣

賠償金額也是全民買單

柯P乖乖籌錢去

mixdog10 wrote:
地主一定會再審,這...(恕刪)


賠償如果是以當時徵收的公告地價及利息租金計算,不知道地主能爭取到多少?

不過這件事應該不會因此落幕,後續官司還有得打。

VICCHEN2006 wrote:
賠償如果是以當時徵...(恕刪)


當初應該是用公告現值徵收的吧?

可能往回推當年市價看多少錢,差額加上年息5%吧

不可能拿現在市價去陪,那太扯了
mixdog10 wrote:
當初應該是用公告現...(恕刪)


當初的公告地價值不了多少錢,該賠的賠一賠,該關的關一關,對地主也算是公平正義。

日勝生也別跑。
美河市案徵收毗鄰地 宣告違憲
中央社-2015年09月25日 下午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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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5日電)美河市案等被徵收地主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732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捷運旁的毗鄰地用來聯合開發,相關條文違憲侵害人民財產權,今天起立即失效。

大法官書記處表示,本案只限於徵收毗鄰地的部分違憲,依照法律程序,原告可根據釋憲結果,聲請再審。聲請人委任律師顧立雄受訪表示,目前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掉還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府發補償金給原地主。

本案緣於台北市政府為興建捷運新店線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段、北市木柵萬隆站工程,徵收相關土地。超過百名地主要求撤銷徵收,分頭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陸續轉而聲請大法官釋憲。

美河市土地徵收案是根據民國77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90年捷運法第7條第4項、79年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的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需者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

解釋文指出,兩案報請徵收土地的範圍並非全是捷運交通事業必需的土地,限制人民財產權,嚴重影響當地合法居住者的居住自由,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和居住自由意旨,相關條文立即失效。

解釋文指出,國家為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建設經費取得的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需者之外的毗鄰土地,將使土地資源的利益重新分配或移轉給國家或其他私人享用,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的犧牲。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50925/20150925297574.html

大法官書記處表示,本案只限於徵收毗鄰地的部分違憲,

mixdog10 wrote:
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恕刪)


既然違憲,那還有啥好說的?
請恢復原狀!

還有那些該關的,管它官大官小,
通通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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