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年間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廖姓等地主徵收239筆土地,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廖姓等182地主認為,徵收當時土地一坪7萬8000元,政府說都市計畫要徵地蓋捷運系統,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蓋成美河市,土地漲到1坪220萬元,侵害原地主權利,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地主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當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今宣告違憲。
聲請人委任律師顧立雄說:「目前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掉還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府發補償金給原地主,至於金額多寡,目前無法估計,將會先聲請再審。」
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2001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及1988年《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1990年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意旨有違,即日起失效,原地主可以據此聲請再審。
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如果徵收來的土地,不是用於公用,也要符合公益正常目的,在美河市徵收案中,並非沒有其他適當優惠的方案,如與原地主合作聯或共同開發,或以重劃方式,讓原地主在開發後分配土地,也可以以換地方式等對原地主權利侵害較小方式進行,但此案卻是直接徵收,讓原地主「特別犧牲」,已屬違憲。(劉志原╱台北報導)
===========
劇情會怎麼發展 讓人好奇
中央社-2015年09月25日 下午18:04
字級:
小
中
大
特
列印
轉寄
分享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5日電)美河市案等被徵收地主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732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捷運旁的毗鄰地用來聯合開發,相關條文違憲侵害人民財產權,今天起立即失效。
大法官書記處表示,本案只限於徵收毗鄰地的部分違憲,依照法律程序,原告可根據釋憲結果,聲請再審。聲請人委任律師顧立雄受訪表示,目前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掉還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府發補償金給原地主。
本案緣於台北市政府為興建捷運新店線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段、北市木柵萬隆站工程,徵收相關土地。超過百名地主要求撤銷徵收,分頭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陸續轉而聲請大法官釋憲。
美河市土地徵收案是根據民國77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90年捷運法第7條第4項、79年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的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需者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
解釋文指出,兩案報請徵收土地的範圍並非全是捷運交通事業必需的土地,限制人民財產權,嚴重影響當地合法居住者的居住自由,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和居住自由意旨,相關條文立即失效。
解釋文指出,國家為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建設經費取得的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需者之外的毗鄰土地,將使土地資源的利益重新分配或移轉給國家或其他私人享用,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的犧牲。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50925/20150925297574.html
大法官書記處表示,本案只限於徵收毗鄰地的部分違憲,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