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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發言真的要小心…一個網路筆戰的新聞

雖然沒告成,但打官司真的神煩…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33435

「對對子不是說出來就好」 網路戰火延燒到法院

2015-09-03 18:3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電影「唐伯虎點秋香」中的「對穿腸」角色,因對對子對到吐出幾十兩血,堪稱是周星馳電影裡的經典橋段之一,去年台北市1名網友則因嘲諷別人「對對子不是說出來就好,也要講點邏輯概念」等語,結果被告上法院,不過今台北地院審理後判他免賠,可上訴。

去年太陽花學運期間,崔姓網友到YouTube網站瀏覽1部由日本人發布的學運相關影片,看完後用自己註冊的兩個帳號在下方留言「You Japannese , back to your lousy country」及「If you curse my president , I'll damn you emperor...Are you happy?」及「日本人不要管台灣的閒事」等語。

隨後黃姓跟呂姓網友分別回覆:「為何不能管?」、「因為中國政府連自己的地方都管不太好(新疆~西藏~),中國人就以為大家都只能管自己的事」等語,崔也立刻反擊「我家管小孩,關鄰居屁事?」,還照樣造句:「因為日本政府連自己的地方都管不太好(核爆),日本人就以為大家都只能管自己的事」。

這時呂姓網友越戰越勇,又回擊:「你家小孩?你跟別人偷生的歐?還是我跟你老婆生的XDDD」、「你管小孩太過火了,鄰居也是會出來講話的」,接著更嘲諷:「你照樣造句有夠爛,一點邏輯都沒有,對對子不是說出來就好,也要講點邏輯概念,中國文化傳統你到底有沒有啊?加油好嗎~」

崔男備感受辱,氣得到警局報案,不過呂男得知被告後又上網留言:「他還真的去警察局報案了,抗壓性有夠低的,有點競爭力好嗎?」讓崔男簡直氣炸,除刑事告訴外也另外提告民事,求償20萬元及要求登報道歉。

擁有台大碩士高學歷的呂男出庭時主張,「日本人是否能對我國學運予以評價或討論」,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且當時用的文字雖稍嫌粗鄙,但是為了捍衛自己的主張,其中沒有陳述事實之成分,應不會貶低崔的社會地位。

此案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崔男聲請再議仍遭駁回。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在網路世界中,英文帳號未必能對應原告本人,且呂男留言中用到代表大笑的「XD」符號,足證其評論帶有戲謔意味,非屬「事實陳述」,無法證明有妨害名譽之情事,判呂男免賠。
2015-09-03 19:25 發佈

c091746 wrote:
雖然沒告成,但打官...(恕刪)


不同法官對同一件事有不同判決,

這叫自由心証

TET wrote:
不同法官對同一件事有不同判決,

這叫自由心証


還沒到法官
檢察官就打回票了 --> 不起訴處份

不過這種在網路上挨罵就要到現實討公道的事情還真無厘頭
不會罵回去就好了?

檢察官每天辦這種鳥事不就不用幹別的事了?

aleksey wrote:
還沒到法官檢察官就...(恕刪)


一樣

不同檢察官對同一件事也有不同看法


在台灣這種事多了


aleksey wrote:
還沒到法官檢察官就...(恕刪)


民事已經由法官判了免賠

刑事檢方不起訴,再議被駁回,民事法官也敗訴
補個八卦
現在不會有這種情形發生了

為什麼呢?假若有一個帳號叫abc1234罵你
警方必須查出這個人是誰?住哪裡? 叫什麼名字?
不然怎麼告呢?
不過現在本刑在三年以下不許查ip了
網路上罵人,大多是告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本刑一年以下

為什麼有這種改變呢?感謝黃世銘案吧
這個規定的生效日是在2014年6月29日

本文的案例有點倒霉,剛好在生效日的兩個月前,早點生效就可以躲過了

以下網址有較詳細的說明
http://www.pshuang.cc/2014/11/ip.html

這樣的作法,在今年初因為特偵組監聽立委案後,立委在103年1月29日修改「通訊保證監察法」第3-1條、第11-1條後有了重大變化。

依據新生效規定(該條規定於6月29日生效),「通信記錄」包括了使用者的「電信號碼」、「信箱」及「位置資訊」等記錄,而「通訊使用者資料」,則包括了「姓名或名稱」、「身分證號」、「地址」與「電話號碼」。

新法生效後,只要不是第11-1條所列的「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下至警方上至檢察官都不能任意調閱使用者的個資,要調就要先向法院聲請「調取票」。違反調取票規定的網站業者除了有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有刑責。 因此,多數網站,無論是因為保護個資、或避免違法賠償責任,或是為了節省人力的緣故,紛紛以「無票不給調」作為理由,拒絕政府機關調閱電信IP或個資。影響所及,一些常見的網路上犯罪:「誹謗」、「侮辱」、「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等案件,因為最輕本刑都非三年以上的重罪,只要遇到非實名制的網站,實務上就幾乎無從追查偵辦了!

此條修法公布後,評價兩極,網站管理人多半盛讚保護人權,這樣站方就有明確法律依據拒絕提供使用者的個資或是IP。學者則是毀譽參半。不過這樣的規定雖然保障了人權,對於警界與檢方也的確產生了莫大的困擾,因為許多仿冒犯罪的人,因為網站可依據此法拒絕提供犯罪者IP及電子郵件等個資,因此追查仿冒犯罪的難度何止加倍。現在可以說是仿冒犯罪者的黃金假期!



aleksey wrote: 還沒到法官
檢察官就打回票了 --> 不起訴處份

不過這種在網路上挨罵就要到現實討公道的事情還真無厘頭
不會罵回去就好了?

檢察官每天辦這種鳥事不就不用幹別的事了?

幾年前,《天堂》正夯的時候,就有網路口角吵到烙人打架的。

幾天後,雙方可能打起來了。不見得會上新聞

korn035 wrote:
幾年前,《天堂》正...(恕刪)

我就曾經在網咖目睹過玩天堂在線上嘴炮到打起來,
雙方剛好都在同一間網咖上網,
其中一位上廁所路過看到另外一位的螢幕畫面...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這個案例超明顯的。
只要兩者的立場相反。
檢察官就會以『加重毀謗罪』起訴被告了!
非常鮮明的『司法』立場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Wingman: Revival wrote:
網路上炮輸就找警察的人最廢了。
等等又要被嘴砲常敗軍回報了

這點我覺得要分成是講理講不過,還是涉及人身攻擊。
若是前者,則找警察就不可取。
若是後者,就看當事人的決定了。


aleksey wrote:
補個八卦
現在不會有這種情形發生了
為什麼呢?假若有一個帳號叫abc1234罵你
警方必須查出這個人是誰?住哪裡? 叫什麼名字?
不然怎麼告呢?
不過現在本刑在三年以下不許查ip了
網路上罵人,大多是告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本刑一年以下

不過,依據這個說法,以後網路上罵人是否有可能被輕易的規避?
就容易讓一些人也許惡意、也許仗恃著法律、也許有太多的也許,容易對討論交流
的人進行惡意的攻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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