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博物館法》草案
鼓勵民間對於博物館的捐助,如以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捐贈公立博物館者,得不受抵稅金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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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捐獻國寶就可抵稅無上限?大企業即使合法避稅後,整體來說對國家稅收還是有相當大的挹注。
企業的稅金是國家很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以後只要捐獻國寶就不受抵稅金額的限制。
假設某公司應該繳稅10億,他去標場買顆乾隆玉璽來捐還花不到5億呢
(純舉例,玉璽已售出)
只要你捐贈的古物,在列冊中是價值最高者,可審定為國寶。
就是說別人捐贈行情不到那邊,你也不用追高,捐個價值1億的也是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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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六十三條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第六十四條 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古物暫行分級,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六十五條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古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登錄之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前項國寶、重要古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古物之分級、登錄、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億還會因為通膨縮水,國寶價值反而會隨時間水漲船高
真正的繳稅大戶真的想去找國寶來賣還不一定買的到勒,真的是天真到不行
順帶一提,故宮收藏的國寶總值加一加足可買下一堆小國,當然願不願意賣還是另一回事
或者說,國寶的數量是很少的,全臺灣認證的國寶,也就200來件,都已經收藏在博物館理面。突然你要說去買一件國寶來抵稅,幾乎不太可能。
博物館法同一條內容還包括:
對公立博物館之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經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以與其去找國寶,還不如找普通的東西捐贈。一樣,不受金額之限制。
捐台除濕機就能抵稅了,幹嘛去找國寶?
這個法令設置的目的,是希望鼓勵民間贊助博物館的經費,這有點無奈,因為中華民國憲法雖然規定文化教育支出比重,
但從來沒有真的這樣作到。
中華民國政府的錢,用在文化投資上,並不算多。
所以只好這樣鼓勵,有沒有可能有弊端?當然可能,但不能因咽而廢食啊!
防弊的工作,可以在之後的施行細則或者辦法去限制,但主文這樣設計,
主要還是鼓勵企業贊助。
比方奇美博物館,捐了一部分、借了一部分,然後捐的部分拿來抵稅,大家能夠享受這樣一座博物館,
跟他把稅收都繳到上面去,然後用在別的地方,沒有博物館。
差別就在這邊而已。
至於博物館需不需要,對生活重不重要,有沒有重要到要開特例,直接以稅收引誘來支助博物館?這是另外一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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