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工業園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蓋好)建設公司有一半產權、收清潔費、自聘保全管理車輛進出(機車不管制)。園區道路星期六租給攤販擺夜市。建設公司行使以上權力,卻認為不是管委會,不負責修補路面...政府也說無【法】可管...私人工業園區,私人路面數個深達5公分坑洞,下大雨時,會看不到坑洞.....若有人傷亡誰該負責?小小市民只能眼睜睜祈禱不要有人傷亡,還能有什麼積極做為........沒錢可自掏腰包鋪馬路.....唉!
ddd11193 wrote:新北市某工業園區。...(恕刪) 如果是工廠區還可以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去檢舉他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亞利安星人 wrote:如果是工廠區還可以...(恕刪) 昨天依照大大的法律條文,指明函請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處理結果他們說他們只管「場內」就把文踢給工務局,我打電話去勞檢處,舉例台塑的南亞塑膠廠樹林廠現在也有南亞科技進駐,該園區廠與廠之間的柏油路面,不算廠內通道嗎?出事情工務局養護科要國賠嗎?結果他就沒有吭聲了......令人氣憤,遇到事情只會踢皮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1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