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斃落跑通緝犯 員警二審判6月

葉姓員警去年2月追捕竊盜通緝犯羅文昌時,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他對空鳴槍無效,改朝對方腿部連開3槍,通緝犯負傷逃逸,仍因失血過多死亡。一、二審都認為,葉姓員警當時站在車門旁,沒有遭撞倒之虞,卻用槍連續射擊致對方死亡,仍判刑六個>

那以後警察都不要配槍,遇到歹徒都用拜託,請他們配合,如不配合那就,,,,,,,,,,,,,不送,請慢慢走
2015-06-25 17:17 發佈

kawagoe wrote:
葉姓員警去年2月追...(恕刪)


對比今天法院對陳為廷的案子,法官說他有罪但「其情可憫」,就免刑了。
那為什麼警察盡忠職守,在混亂的情況下為了阻止歹徒脫逃,朝“腿部“
這種一般不會致命的地方開槍,但沒想到歹徒仍死亡的特殊情形,卻不能免刑?

難道法院只優待陳為廷,不能體諒警察打擊犯罪?只能說陳為廷這批人在台灣
真是享盡司法特權,摸奶沒事羞辱人也沒事,但打擊犯罪的警察卻要被判刑,
這個國家的司法真的完蛋了。
有一二審的判決理由嗎?
我上全國法規資料庫都找不到,應該只有定讞的判決
重點是 通緝犯非當場擊斃而是負傷逃逸,沒就醫,失血過多死亡,如逃逸後他就醫治療會送命嗎?
那哪有擊斃?

從字面上看來不就負傷逃逸嗎?


kantinger wrote:
那哪有擊斃?從字面...(恕刪)


這樣不是更怪
被槍擊後還能落跑
不知是通緝犯太強
還警察太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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