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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確定判決效力。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確定判決效力。

支付命令是快速解決債權人和債務人問題工具,卻衍生出核發寬鬆、送達過程屢傳弊端等問題。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1張支付命令,就可能讓不知情民眾揹上莫名債務。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國正表示,詐騙集團利用民眾欠缺相關法律知識,多未能在20日法定不變期間內提異議,詐騙集團就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他說,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確定支付命令實務上解釋包括確定判決效力,雖然被害人能提起再審救濟,但再審訴訟要件嚴格,實際獲得救濟的被害人屈指可數。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此外,詐騙集團假藉債權人名義,向民眾濫發支付命令,僅空言泛稱有積欠貨款或借款,卻未釋明債權是否存在或提出相關憑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訂,債權人的請求應釋明


...詐騙集團
要換花招了 ..

2015-06-15 16:43 發佈
為什麼不是處罰詐騙集團,而是修改法令。只為了詐騙集團的濫用。
就像跨行轉帳,真正要用的,要臨櫃,要約定,要隔天...
但是,詐騙有變少嗎?
officee wrote:
為什麼不是處罰詐騙...(恕刪)


詐騙的成本跟難度增高了對嗎?

再者如果修法前有判決力

如果財產變別人的再處罰來的及嗎?

現實上濫用支付命令的不只有詐騙集團, 銀行也常常用支付命令養債
有朋友最近收到執行令, 銀行在十四年前他父親過世時發繼承債務的支付命令
因為當時的戶籍地非居住地, 所以根本沒有收到該支付命令
最近忽然收到銀行發給他工作單位的行政執行令, 要求要執行債務承接
並以當年的利率追溯最近五年的利息, 當年的利率和現在差可大了
這段時間內完全沒有來追債, 所以當事人根本不知道他繼承了債務
更誇張的是支付命令的金額是以債務的全額追債, 完全不理會繼承比例
因為早就過了異議時間, 現在只能打訴訟去確認債務, 銀行有專門的法務開庭
一般自然人可沒有, 光是律師費就好幾萬, 這還只是一審而已
可預見的是銀行應該會繼續上訴, 搞到現在差別是把錢給律師和給銀行的差別了
三讀改成沒有判決效力, 對一般自然人的保障會多一點
惡法也是法
現在支付命令被解除武裝後
殺敵一百,自損三千
如果債權人是弱勢族群
將來很難有低成本的求償途徑
也該配套考慮一下弱勢族群的權益
▁▂▃▅▆▇★▇▆▅▃▂▁ ▁▂▃▅▆▇★▇▆▅▃▂▁

yvmp4 wrote:
惡法也是法現在支付...(恕刪)


低成本的求償途徑?

除非對方不清楚在那時間提異議

對民事訴訟法不熟跟求償關係大嗎?

andy2000a wrote: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恕刪)


懶得再說什麼了,因為之前都討論過了,偏偏那些支持修法的人也講不出什麼所以然

舊法並非惡法,頂多就是救濟途徑因為判例變得比較狹窄,但判例畢竟不是大法官解釋,各級法院之法官還是有可能獨立做出和判例不同之判決(例如:84年台上字第196號判決),但這樣的修法顯然過份項債務人偏斜,甚至是向讓自己權利睡著之債務人偏斜,這樣對債權人,甚或是那些不讓自己權利睡著之人根本不公平,這樣的利益衡量確實有討論空間

相關討論串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4395788&p=1
如果財產變別人的要另起一案訴訟

到底權利睡著或民事訴訟法中的巧門呢?

衍生出核發寬鬆
送達過程屢傳弊端等問題

也就產生完全沒那樣的事或沒收到但卻能生效且有判決力的

那財產金額能那樣大
如果不修說得過嗎?

andy2000a wrote: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恕刪)

那怎麼不修成要押保證金的方式?要防詐騙,怎麼不轉守為攻?來申請的都準備隨時可抓,請君入甕多好。
我砲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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