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係是我想討論的重點
與其說死刑是報復性的行為 應該說明知有死刑
卻仍進行該等招致死刑之行為 基本上是想尋死
所以社會應予以尊重 給予其求仁得仁的機會
不應該剝奪
所以廢死團體一直強調這是報復性行為無法改變減少犯罪...
我不認為 這樣是倒果為因
鋼刀雖利不斬無罪之人
台灣海峽也沒加蓋 想跳海的還是會去跳
難道因為有人想跳海 所以大海要加蓋?
我倒覺得 廢死團體把某些想藉由犯罪求死的機會都剝奪了
你們怎麼都不考慮這些人心中感受?
有廢死團的可以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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