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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移送法務部其實是怕觸犯誣告罪

廉委會自己去檢調告發如果被發現凹的太過火可能會成立誣告.
如果由政風處移送檢調or廉政署的話, 請教移送算不算誣告要件其一的報告呢? (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
PS: 感謝louar兄說明, 由政風處移送檢調or廉政署的話, 等同由政風處告發.

選擇移送法務部其實是怕觸犯誣告罪:
作者:鄭深元(律師,前特偵組檢察官)

北市府廉委會,8日完成大巨蛋BOT案第一階段調查報告,直指時任市長的馬英九、財政局長李述德任內與遠雄簽約有四大重大缺失,包括零權利金、附屬事業填補公共建設條文刪除、市府放棄接管權、甄審委員會審議不公等缺失,並建請市府將馬英九和李述德依圖利等罪移送法務部。

前日才與鄭文龍律師開會,今日在報上看到這一則新聞,備覺新鮮。輿論多數認為廉委會此舉不夠專業,應該移送檢察署,聞之不禁莞爾一笑,這傷害的是鄭文龍律師的專業,實在誤會大了。

刑法誣告罪規定在第169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最高法院的看法(18年上字第1228號判例),在此處的「該管公務員」是指「具有偵查犯罪權之公務員」,也就是必須向有偵查犯罪權之公務員誣告,才算誣告。

問題就在於北市府或廉委會向法務部告發或移送,法務部算不算是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法務部業務、職掌,依法務部組織法第1、2條之規定,係辦理全國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等等,也就是說,法務部雖下轄各級檢察署,但是其實並非偵查單位,只是檢察「行政」單位,所以自然「不」是誣告罪所稱的該管公務員,而檢察署就個案偵辦,也是獨立於法務部,不受任何干涉,並無上下隸屬關係,也就是說向法務部誣告他人犯罪,並不會構成誣告罪,最高法院諸多判例均作如是解釋,例如有民眾向國稅局、民政廳長、黨部、軍事團長誣告他人犯罪,最高法院向來認為均不符誣告罪之要件。

北市府及廉委會若真有擔當,建議應該直接移送北檢或特偵組辦理,以免落人口實。



以這篇的說明, 廣義來說似乎移送應該也算申告的一種.
四、 刑法有關「偽證罪」和「誣告罪」之構成要件為何?其刑度為何?:
(二)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1. 誣告必須向該管公務員提出:稱該管公務員是指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刑事程序或行政懲戒程序的公務員而言,包括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法官、負有偵查職責的檢察官,及其輔助機關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機關中專負督察職責的公務員或監察委員等等。
2. 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為虛偽者:亦即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犯罪事實或虛造的應行懲戒事實,方為本罪的誣告。
3. 行為人誣告的對象,必須在法律上能負刑事責任或懲戒責任之人:故對於未滿14歲或心神喪失無責任能力之人,誣告其犯罪,或對不具公務員身分者,誣告其違法失職,皆不會成立本罪。且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內容的申告時,必須指明其所誣告之人,若未指明其所誣告的人是誰,則不會成立本罪,而可能成立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刑法第171條)。
4. 行為人提出虛偽的申告即可,至於其提出虛偽申告之方式則無限制:申告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係屬故意虛構,仍然要成立偽告罪。
5. 行為人的虛偽申告若已達該管公務員,即屬既遂:行為人為虛偽的申告後,就算撤回告訴或變更其申告內容等,均不影響已屬既遂的誣告行為。
6.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誣告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不法意圖,而實施本罪的行為,方成立本罪。
2015-05-10 3:37 發佈
嗯,進一步想假設這份移送報告被法務部退件的話,如果有不熟法律的第三者拿這份報告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的話 ,那這不熟法律的第三者應該就不會構成誣告罪,因為他並無法確知是否有構成違法事實,地檢署應該也會分案去偵查看看吧!
幫你補一下新聞 ....

"台北市廉委會調查大巨蛋案,認為馬總統、前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圖利遠雄集團,作成移送法務部調查結論。法界人士說,調查小組成員兩人是律師,豈有不知本案與圖利罪構成要件不符,還有法務部是行政機關,沒刑事偵查追訴或處罰犯罪職權,移送法務部根本是「虛晃一招」的政治精算。

法界實務人士強調,律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說,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精神,誠實執行職務。

北市廉委會「大巨蛋小組」成員,鄭文龍、袁秀慧都是律師,會不清楚圖利罪要件,得有讓人受益的結果?

大巨蛋未完工,如何計算受益?從律師保障人權角度,如他們辯護的當事人,有和馬英九在大巨蛋案相同情形,他們敢大聲說「這就是圖利,移送無偵辦權的法務部嗎?」

法界人士直指,廉委會大巨蛋小組移送法務部調查決議,可說是想「整」馬英九,又怕被告誣告罪。

依最高法院裁判見解,誣告罪的成立,須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的告訴告發為要件,所謂「該管公務員」是指對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有職權關係,可受人申告者而言。法務部沒有刑事偵查追訴或處罰犯罪職權,縱使大巨蛋案向法務部作不實指控,也與誣告罪「該管公務員」要件不合,當事人想告誣告罪也不會成立。

另外,大巨蛋案正規偵辦途徑有兩條,一是以北市府名義函送地檢署,二是由市府政風處移請廉政署調查,若北市府捨此不由,逕行移送法務部,一旦法務部發交地檢署,就是法務部告發;如不發交,則可發動「圍剿」法務部「包庇」,背後政治手段,昭然若揭。"








"至於為何移送法務部而非會前所說的特偵組,廉政委員鄭文龍表示是參考馬以工的建議,馬以工認為應直接送到法部,在看哪個單位負責,特偵組只是後端偵查單位,他認為這個建議是對的,因此移送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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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律師關於移送地點,竟然要聽一個景觀教授的建議。
這個馬以工被當爐主都不知道!
對喔,馬以工教授是環境角育專才,以前在小百科就知道他了。怎麼兩位律師會聽他建議,他們不是通過專技人員律師考試嗎,還好這題不是考試,不然就沒分,但這樣的題也答錯,後面也不用考了。不過說真的基本常識不會當考題
東周列國志 第065回 弒齊光崔慶專權 納衞衎甯喜擅政 裡面有段大意是

崔杼 殺了他老闆 齊莊公, 命太史伯寫莊公死於瘧疾
太史伯不從,還寫上:「夏五月乙亥,崔杼弒其君光。」
崔杼大怒就殺了太史, 太史有弟三人仲、叔、季, 仲一樣寫了被殺, 叔也一樣寫了被殺, 季又寫了一樣
崔杼拿著簡跟季說: 你三個哥哥都死了, 你不愛惜生命嗎? 如果你肯改, 就不殺你.
季回說:"據事直書,史氏之職也。失職而生,不如死!", 還舉個例子

昔趙穿弒晉靈公,太史董狐,以趙盾位為正卿,不能討賊,書曰:『趙盾弒其君夷皋。』盾不為怪,知史職不可廢也。某即不書,天下必有書之者。不書不足以蓋相國之醜,而徒貽識者之笑,某是以不愛其死,惟相國裁之!」

崔杼聽了莫可奈何, 於是作罷, 把簡還給季.
季捧簡而出,將至史館,遇南史氏方來,季問其故。
南史氏曰:"我聽說你們兄弟都死了, 怕夏五月乙亥之事被喬了, 所以我寫好簡而來"
季以所書簡示之,南史氏乃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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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到這段, 感動不已, 讀書不為求富貴, 但求君子坦蕩蕩, 能有所為, 有所不為

今日? 唉.........
人心不古, 讀書人不重道德, 跟商人一樣追求利益, 譁眾取寵, 結黨營私
價值觀混亂的年代, 許多人都迷失在政客巧言令色的表演中
我非常了解這點, 不覺得單憑 支持度高 能代表什麼公平正義

北市府不斷放話,不斷餵資料給名嘴在電視上咬人,不管最後案子成不成立.
整件事發展到現在,早已經對馬郝構成嚴重的名譽受損.

馬郝遠雄早該提起民事的妨害名譽告訴,把市府在內的一干放話的人通通求償1億,大家一起到法庭上見真章斷輸贏.

馬以工認為應直接送到法務部,要不要考慮移送美國聯邦調查局,免得最後又誣賴說中華民國法務部是某某人開的.

M42星雲 wrote:
這裡有很多人互相依偎取暖...(恕刪)


沒錯 這裡很多人搖著頭 相互拍拍肩膀

"又選出一隻政客"
wuchehong wrote:
廉委會自己去告發如...(恕刪)


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偵查程序要怎麼啟動來思考
基本上刑事案件要進入偵查程序
只有四種情形
1、告訴─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2、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41條)。
3、自首
告訴,告發及自首都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所謂誣告,也僅限於這三種情形,至於檢察官或是有偵查權限的偵查機關如果有類似誣告的情形,應該是構成瀆職罪裡面的濫權追訴
4、其他情事─如檢察官閱報、觀看電視新聞,認為有犯罪嫌疑者,即應主動開始偵查。(法官不算,基於審檢分立和不告不理,法官只能進行告發,不能主動偵查)
從上面就可以知道,所謂的移送,其實就是告發,但必須要向有偵查權限的偵查機關申告才算是告發,否則就只是類似行政法上的陳情或檢舉而已(換句話說,廉委會所謂的移送根本是自己喊爽的)



所以台北市政府這個動作,很明顯就是要將告發與否的皮球丟給法務部去決定

但法務部的只有行政權,並無調查個案的權力(並非偵查機關),更沒辦法指定檢察官來進行調查(只有檢察署有指定和分配偵查案件的權力,這叫檢察一體,但基於檢察官獨立行使其職權的規定,這種權力其實還是有所限制的)

所以法務部勢必得將透過廉政署將所有資料送回給台北市政府的政風單位處理(法務部也是政風單位的直屬上級單位),所以這皮球最後還是得踢回給台北市政府
wuchehong wrote:
廉委會自己去告發如...(恕刪)

不可能是誣告,而是行政送件程序不對,法務部也不是負責此件,應送檢調才對,政府單位你亂送,他們是直接原件退回,哪這麼好心還幫你送其他單位。

退件~>馬英九黑手伸進法務部。
押件~>馬英九指導法務部吃案。
轉件~>馬英九讓法務部不敢辦案。
我砲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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