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如果沒過7月後從日本回來只要帶超過12瓶藥品,你就要被移送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62764&ctNode=4298
關務署臺北關表示,近來該關查獲入境旅客違規攜帶超逾限量藥物案件頻傳,經統計,自99年4月迄101年11月止,已查獲旅客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攜帶違規藥物入境達247案,涉及刑責已移送法辦者計199案,其中判決有罪計16案,緩起訴計18案,不起訴計57案,尚待刑事判決者計108案;入境旅客對相關規定不可不察。
依藥事法第22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為禁藥,又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為了建立國人正確使用藥物習慣,以維護國人健康,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FDA)會同海關訂有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旅客可進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網站(http://taipei.customs.gov.tw/)點選「旅客行李通關/入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

該關指出,旅客從國外攜帶之健康食品或藥物應依FDA鑑定結果認定,例如:國人常購買之「善存」因劑量不同,可分列為維生素藥物(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或錠狀、膠囊狀食品(單一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FDA申辦樣品輸入手續);又如:「三體牛鞭丸」係屬中藥成藥只能攜帶12瓶入境。

凡入境旅客攜帶超逾限量藥物,均應經由「應申報(紅線)檯」辦理查驗通關,如未申報或規避檢查而經海關查獲,將遭受沒入處分,並將遭移送法辦。至於如實申報而超逾限量者,仍需持憑FDA同意文件,始准進口放行,如未能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僅能於免證限量內繳交稅捐攜帶入境,超逾限量部分因不得攜入,僅能存關並限期內攜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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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是財政部的網站公告的
從前很多國人去日本觀光
會順便幫親友帶一些表飛鳴或者維他命等等日本常用保健藥品回台
之所以會這樣做
最主要的是因為這些藥品在台灣的售價非常高昂
同樣品牌同樣成分通常台灣售價都貴五成以上
還有許多是貴好幾倍的
因此有許多國人都有習慣去日本旅遊時
就順便買些家庭常備藥品或保健藥物回家
我們大家這些草民連這點小小的省錢動作現在都要被移送了
財政部公告從104年的七月開始
被發現超帶藥品每種兩罐總量不能超過12罐
一旦超過
不是沒收
不是罰錢
是直接移送法辦
是直接移送法辦
是直接移送法辦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刑責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這藥品在台灣藥局隨便買一百瓶都可以歐
就是不能帶超過12瓶進來
帶進來就是移送法辦上法庭
雖然情節輕微者可能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
但是這也太瞎了
司法資源是很昂貴的
別亂移送一些莫名其妙的案件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印發
院總第 775 號委員提案第17541 號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陳淑慧、詹凱臣、盧秀燕、黃昭順、林滄
敏等21 人,有鑑於「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雖已放
寬非處方藥之數量,然國人出國購買保健品、藥品等產品,
係屬旅遊常態,依據現行法規定若攜帶超量仍恐有刑責,實
不符管制目的與比例原則,亦與輿論民情有違。為避免處罰
失據,並考量違法禁藥輸入與超額攜帶藥品之不同,爰修正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增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
帶自用藥品進口超過限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限
量之藥品由海關沒入,排除刑事處罰,以符比例原則及輿論
民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第八十二條補增加下列條文解釋: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超過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
定,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超過限量之藥品由海關沒
入,不適用第一項處罰之規
定。

*******************************
去年呼籲了很久
為了避免一大堆去日本旅遊的人回來被抓去關
所以三月底立委們總算提案要修法了
大家替提案的立委們鼓掌一下吧
但是我不知道修法過了沒
如果還沒過
趁現在快選舉了
趕快督促各選區的立委快讓修法通過
不然到時候肯定一堆人被移送
又要浪費司法資源
2015-05-03 21:01 發佈
依藥事法第22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為禁藥,又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藥禁藥都可能會吃死人
而且又是藥品名目
自然罰則上限會很重
但這沒定最輕基本消費表示適用事項之情況很多
非惡意清況有之

以上相比看起來還好
你用最無害情況對比最重刑責這本身基準就有問題
有些人故意進口偽藥或禁藥牟利你覺得該判多久?

再說依結果論
已判7.8成都是緩起訴與不起訴
這哪裡有很嚴重...
我看有罪的不是硬坳就是故意進口賺差價並不是親友委託居多
這比率應該很正常也相符
sonic172 wrote:
http://web...(恕刪)

食藥署新規定...
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28




jan2438tw wrote:
食藥署新規定...http...(恕刪)


為什麼台灣司法單位不對這種造謠者開罰呢?? 常常見到這種文章轉來轉去..腦弱的人傻傻的相信就算了..還成了轉傳謠言的幫手~
tgbqaz wrote:
為什麼台灣司法單位不對這種造謠者開罰呢?? 常常見到這種文章轉來轉去..腦弱的人傻傻的相信就算了..還成了轉傳謠言的幫手~
...(恕刪)



十分同意+1

Facebook 也很常傳那種怎樣吃不得癌、怎樣投資才會致富
所以目前是食藥署以行政解釋的方式開放了?
這次的事件是由財政部的關稅局公告提出的處理辦法的改變
因為關稅局是替食藥署把關的
謝謝你提供相關資訊
完全是兩個政府部門自己在內鬥惡搞
然後造成莫名其妙的人民無所適從的情況
那到底立法院的修法要不要修?
我是認為還是要修
才能從法源上避免這種情況
****************
這世界上只有不屑法律也不懂法律的法盲
才會被網路謠言給煽動欺騙
真正有公民素養的人
則是密切關心社會議題
針對不合理的法令規章進行輿論督導
並追蹤法令的規範的修改進度
才不會犯法失了權利或受到迫害而不自知
台灣法盲就是太多才會有今天的民粹主義盛行
*****************
貼的文明明就是財政部關稅署的網站公告
以及立法院的提案公告
主管的食藥署又發佈打臉財政部的宣導
這都是謠言?
那個行政院長搞得毛毛的莫非就是謠言製造者呀
呵呵~
你們叫司法單位去抓財政部關稅局?
還是去抓立法院的公告單位?
我看法辦毛院長比較快啦
連內容都不會看的人
才是流言的盲從者呀



tgbqaz wrote:
為什麼台灣司法單位不對這種造謠者開罰呢?? 常常見到這種文章轉來轉去..腦弱的人傻傻的相信就算了..還成了轉傳謠言的幫手~(恕刪)


又不是大陸

造謠轉發滿五百次就立案追查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sonic172 wrote:
所以目前是食藥署以...(恕刪)

財政部關務署網頁-入境報關須知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12072&CtNode=1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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