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藝人章子怡2012年控告壹週刊誹謗,士林地院認為,薄熙來貪瀆案及章子怡來往情況為可受公評之事,報導為合理評論,壹週刊勝訴。章子怡很不服氣,批評「台灣新聞自由成造謠擋箭牌」。
壹週刊2012年5月以「捲入薄熙來案,章子怡伴遊10年撈32億」為題,引用博訊新聞網報導,指章子怡陪伴中共重慶市委前書記薄熙來等高官旅遊,每次人民幣1000萬元(約新台幣5000萬元)。
綜合陸媒報導,章子怡隨後在美國、香港、台灣控告博訊、蘋果日報、壹週刊等媒體誹謗。2013年底,美國和香港法院認為新聞報導不實,雙雙判章子怡勝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一審判決近日確定,章子怡控告壹週刊「加重誹謗罪」不成立。法官認為,壹週刊截稿後才收到章子怡傳真,且未渲染博訊原文。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8日表示:「感謝法院對新聞自由的包容。」
章子怡得知後相當憤慨。章子怡律師團隊10日發表聲明指出,「台灣新聞自由成造謠擋箭牌」、「若以新聞自由的大帽子作為侵權行為的擋箭牌也是任何一個法制社會不能容忍的。」
章子怡新聞發言的官方微博也貼文說,「不知是非,把白寫成黑。如果這也叫『新聞自由』,那事實真真的沒有自由可言了。每一次受傷,只能讓我們更堅強!對不起,我的選擇只有一個--上訴!」。
http://udn.com/news/story/8/831304
台灣的新聞自由 言論自由很多都是過頭了
台灣的法官似乎很怕媒體 連金小刀被馮罵特殊性關係都可被視為無罪
依據蘋果日報台灣網站公開發布的台灣士林法院案審情況及認定情況,被告人在案審中抗辯:「事發時,周三系其出刊時間,周二晚五點交印,而章女士周二晚十點發出聲明。在此之前無法聯繫章女士。」 台灣士林法院認定:無法認定侵權嫌疑人具有「明知」的故意。 好,我們是否可以得出一個推論。在台灣社會是否只要一個未經證實的資訊源,媒體就可以利用不對等的話語權對合法公民的名譽進行任意的攻擊和誹謗,無論這誹謗造成公民的損失有多大多嚴重。而同時,媒體因這樣的「無知」而獲利。被告人並沒有主動求證當事人,也沒有求證機構或資訊源,這還不叫「明知」!
另外即使《壹周刊》來不及在章子怡周二聲明后撒稿,也可選擇馬上道歉更正消除影響。被告人此時盡管「明知」了也不處理修正,這算不算故意。
據了解章子怡的律師團隊將會繼續追訴此案,直到造謠者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公關稿) 微信公眾號:Yes娛樂
鬧大了啦!
這下看士林地院怎麼辦了!
哇哈哈
美國和香港法院認為新聞報導不實,雙雙判章子怡勝訴。
士林地院要不要出來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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