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謝依涵案翻案 二審改判媽媽嘴老闆呂炳宏等人連帶賠368萬

八里雙屍命案,高等法院認定媽媽嘴老闆是謝依涵雇主,對謝依涵有監督責任,改判3人需要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還可以上訴。

士院判決謝依涵須賠陳進福兩名兒子、張翠萍母親共逾999萬元定讞;法官認為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和兩名股東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案為謝依涵個人犯罪行為,也並非在執行店長職務時犯罪。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認為,呂炳宏等人是謝依涵的雇主,對於謝依涵在工作上有監督責任,因此改判3人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全案仍可上訴。

-------

這判決會不會太跨張阿!!??
那是否以後,殺人犯的老闆,都要連帶罰阿??

員工又不是在上班時間殺人的!!!
就算是在上班時間殺人,
也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怎跟老闆有關係呢????

2015-03-31 17:10 發佈

低調憲 wrote:
八里雙屍命案,高等...(恕刪)


恐龍法官
低調憲 wrote:
八里雙屍命案,高等...(恕刪)

已經忘了這怎麼回事

是因為上班時在賣的飲料中下藥嗎,所以老版有督導責任?

低調憲 wrote:
八里雙屍命案,高等...(恕刪)


怪不得公務員犯錯都是全民買單... 凸

低調憲 wrote:
八里雙屍命案,高等...(恕刪)


這表示法官其實對其他人是否犯案另有看法

但是苦無找不到證據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我們有獨立思考的能力
01跟PTT不一樣,不是每個人都會被鄉愿牽著鼻子走
這判決是民法,不是刑法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這段來看,顧主的確卻是有責任
就看法官怎麼解釋紅字那段

再來,又不是定讞,顧主仍有上訴機會
各位鄉民是在急什麼?
a515yy wrote:

依這段來看,顧主的確卻是有責任
就看法官怎麼解釋紅字那段

再來,又不是定讞,顧主仍有上訴機會
各位鄉民是在急什麼?(恕刪)


大部份情況二審就等於定讞了
二審就算事實認定錯誤也不能上訴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如果是在咖啡店被迷暈的
雇主需不需要負連帶責任?
至於那些老闆有沒有參與?
目前法律面上是沒有證據證明有
所以應該還是可以無罪推論成沒有吧
a515yy wrote: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恕刪)


原來!雇主應徵員工還要問你會不會殺人

對了!殺人之前的咖啡有收費嗎?

甚麼!要殺人還要收錢

那哪門子的執行職務
儿子杀人父亲都没有责任了,
员工杀人老板居然要负责,
不知道这个就是中华民国的法律?
这样人民服气吗?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