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雙屍命案,高等法院認定媽媽嘴老闆是謝依涵雇主,對謝依涵有監督責任,改判3人需要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還可以上訴。
士院判決謝依涵須賠陳進福兩名兒子、張翠萍母親共逾999萬元定讞;法官認為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和兩名股東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案為謝依涵個人犯罪行為,也並非在執行店長職務時犯罪。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認為,呂炳宏等人是謝依涵的雇主,對於謝依涵在工作上有監督責任,因此改判3人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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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判決會不會太跨張阿!!??
那是否以後,殺人犯的老闆,都要連帶罰阿??
員工又不是在上班時間殺人的!!!
就算是在上班時間殺人,
也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怎跟老闆有關係呢????
01跟PTT不一樣,不是每個人都會被鄉愿牽著鼻子走
這判決是民法,不是刑法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這段來看,顧主的確卻是有責任
就看法官怎麼解釋紅字那段
再來,又不是定讞,顧主仍有上訴機會
各位鄉民是在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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