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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木 有規定不是都可以撿取的!!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依森林法規定,須待當地政府清理註記完畢後,居民才能自由撿拾漂流木,而所謂「自由撿拾」又以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林管處強調,民眾如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或屬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珍貴大徑木,仍不得撿拾,以免觸法。


相關法條: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28551&ctNode=1787&mp=1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36342

條文說明出處: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14 

轉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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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可以撿嗎?
2015-03-20 21:50 發佈
照片那種大小的, 法律規定是不能亂撿的, 這件事最有趣的是, 又是蘇姓的撿到的, 重點中的重點, 即然不合法, 他居然可以弄到公文? 問題來了, 誰說有公文的? 有公文?!, 好, 那誰開的? 誰準的? 誰蓋章的? 現在這件事一直有新東西出來, 新聞也跳來跳去的,
我們大家等看有什麼好戲囉, 是柯P又失言了呢? 還是另有爆點呢
討論漂流木能不能撿熱起來了,啊隨隨便便把人拔掉的事,看樣子要被人努力的淡化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三點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517

(七)公告自由撿拾清理:
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
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新聞很好查吧,風災過後都有公告可以撿拾的區域和時間,要不要自己找找看呢?
髮夾彎都已經出現了,還沒清醒??還是已暈車??
lookscottlee wrote: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恕刪)

skywalker7263 wrote:
髮夾彎都已經出現了,...(恕刪)



我那份是

法規名稱: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你那份是100年的........

你戴的那副液晶體顯影眼鏡是兩年前美國過時的產品,而我這副隱形液晶體顯影眼鏡,是上個月西德最新產品,價值11萬美金。

公海根本沒到


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
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那個撿的人拿的公文也不是這兩三年的
漂流木 有規定不是都可以撿取的!!


人 也不能隨便被誣賴的~

議員 是可以隨便亂說話的~ (反正有認證)

市長 是可以隨便拔人官職的~ (白色力量好棒)
還想凹那叫“漂流木”呀

人家正主都已經清楚說明來源了



髮夾彎在那是看不懂嗎??打算直接開過去?????????????

其他討論串去瞧一瞧,大多婉君已經淡然退出了喲…………



merty wrote:
我那份是法規名稱:...
法規名稱: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你那份是100年的........

公海根本沒到

(恕刪)

merty wrote:
你戴的那副液晶體顯影眼鏡是兩年前美國過時的產品,而我這副隱形液晶體顯影眼鏡,是上個月西德最新產品,價值11萬美金。


真好笑,上個月西德最新產品居然跟兩年前美國過時的產品的內文7-1居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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