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依森林法規定,須待當地政府清理註記完畢後,居民才能自由撿拾漂流木,而所謂「自由撿拾」又以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林管處強調,民眾如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或屬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珍貴大徑木,仍不得撿拾,以免觸法。
相關法條: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28551&ctNode=1787&mp=1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36342
條文說明出處: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14
轉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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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可以撿嗎?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517
(七)公告自由撿拾清理:
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
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lookscottlee wrote: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恕刪)
skywalker7263 wrote:
髮夾彎都已經出現了,...(恕刪)
我那份是
法規名稱: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你那份是100年的........

你戴的那副液晶體顯影眼鏡是兩年前美國過時的產品,而我這副隱形液晶體顯影眼鏡,是上個月西德最新產品,價值11萬美金。
公海根本沒到




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
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那個撿的人拿的公文也不是這兩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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