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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被人砍,還要被移送,真的很失望

不知道在這邊發文對不對,不過分享一下昨天的親身經歷...也希望有人可以建議,這樣處裡到底算圓滿嗎?

小弟昨日晚間7點左右在台北某KTV前的廣場上與朋友討論晚餐要吃什麼,被從KTV裡出來已經發酒瘋的人砍了一刀...
以下讓我來細細說明吧...
就如同前面所說,我與友人唱完歌離開KTV,在外面討論要去哪裡吃飯時,
就有一酒醉男子衝過來對我們辱罵及動手,當時該名男子的朋友也立刻過來制止他
並且一再對我們道歉,我們也想說算了,就站離開遠一點,沒想到該名男子
又再次衝過來對我們毆打,而這次他的手上還有拿著利器,而我就這樣被砍傷了
當下我並不會感到特別疼痛,只是請我的友人們先進去KTV裡避難,當時他們一直給我擦血
我才發現原來我受傷,而那人也被他的友人帶走,過不到3分鐘,警察就衝來了(超神速...值得讚揚)
警察看我受傷,便請求我一起出來指認兇手是誰,原本我想說他已經跑掉了,應該抓不到
想不到他居然從馬路對面掙脫他朋友又跑回來嗆聲,於是就被以現行犯逮捕
當然接下來,我就是先去醫院就醫,開立驗傷證明,並做縫合
離開醫院時,剛好警察打來說可以先請我去做筆錄嗎?但是又要求我說,別從正門口
後來得知,是該名男子找了一群人堵在警局門口,因此我是從警局側門進入的

到了警局,我立刻就被告知,該名男子已經對我提告,罪名是公然污辱.傷害
我當然是覺得莫名其妙,我們就站在路邊,被人砍還要被兇手告??到底這是什麼法律?
當然就開始了我的筆錄,警察也有問,
是否之前與凶手相識或是有過節或是在電梯或包廂內有口角
而回答當然是完全沒有,我們也沒有對他嗆聲更沒有對他動手,當時警方也是說待會監視器畫面過來
就知道了,而從監視器畫面來看,我們完全就是站在外面,突然被攻擊,因為連眼神交會都沒有
他總共攻擊我們3次,第一次用手推我其中一位朋友的頭兩次,然後他被他的朋友架離
第二次用拳頭打我另一位朋友,也是被他朋友架離
第三次,監視器拍到他手上拿著東西,衝過來攻擊,總共揮了3次,第二次我被砍中
好了,現在夠明顯是對方的問題了
但這時我才對台灣的制度絕望,連警察也對我說,他也知道我是無辜的受害者,甚至連動手都沒有,
監視器很明顯,但對方卻堅持提告,對方堅稱他脖子上有一勒痕,為我造成的
但畫面顯示只有他友人才有觸碰到他,
警方也對我說,就算事實很明顯,我現在也成為嫌疑人,最多就是之後我能多告他一條誣告,然後警方會辦他偽造文書
之後警方帶我去與他面對面互相指認,當警方問他,是否為我辱罵他,他說不知道
再問說是否為我攻擊他,他也說不知道
之後警方對他說,但是你攻擊的人是他(指我)並也造成傷害,於是他就改口說,那應該就是我攻擊他使他受傷

然後我就被以嫌疑人身分移送中正一分局...

警官告知,若是我不撤告,我也會被移送並且也會留有紀錄,
日後開庭程序也非常麻煩,我需要一直跑台北的法院(我不是台北人也不住台北)
所以他們傾向於和解,不然我也是要在拘留所過夜
並且日後出庭,法官也會考量對方是喝醉酒,並不會判太重
這對我一點好處都沒有,只是在浪費時間,所以最後也只好和解

而對方他連去醫院驗傷都要求警方代墊費用,連和解金也要求需要時間給他準備
說真的才區區6000元,所以警方也建議,就趕快了事和解吧
原本甚至只說2400元紅包,就這樣,然後又說但他只有1000元
最後是警察幫我說,對方被逮捕時說不然給我6000元,所以最後才用6000元和解

我會覺得失望,是因為受傷的是我,我也沒有挑釁行為也沒有還手
但若是提告,我也要上銬移送,我被砍了一刀卻連好好休息都不行
還要在拘留所過夜?請各位想想,若是這件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或是家人身上
你們也會這麼淡定嗎?人命就這麼不值錢?
當初若是我往前一點點,是不是就不是輕傷,而是被戳瞎或是被砍到脖子
是不是一定要有死亡發生,社會才會重視這種事?
我比較好運,有擋掉,但這種人還是一樣逍遙法外
是不是這種事,應該交由其他管道處理,才可以真正給對方教訓?

各位的留言我有看了,當然我也不知道走和解到底好不好?
只是我會留紀錄還要開庭,家裡人也都是說就這樣,別再節外生枝
但說實話,我是很不服氣,但又能怎麼樣
我原本是很想提告,但被這樣一說,就只想趕緊回家好好休息,這時我已經在警方這超過7小時了
連飯都沒得吃...我真不懂,到底人民的安全及保障有多麼的不值

還是給版上的大大們,出門要小心啊....站路邊會被砍,搭捷運也會被殺...
社會真的很亂,地球是很危險的...
希望大家都不要遇到類似的事件,謝謝大家的觀看及建議
(大家給的建議都說我不該失望...我想那就不PO那些圖片好了,就純粹分享)
2015-03-08 21:55 發佈
我是不懂你在失望什麼.....基本上法律本來就是一案歸一案

不是說對方今天是通緝犯,你就可以對他拳打腳踢或怎樣,對方提告的話檢方還是會受理

至於上法庭後,你可以聲稱你是正當防衛或怎樣,反正沒有定讞前大家都可以來掰

你說你都沒碰到他的話,那就法庭上以監視器畫面當作證據

法官評估你非蓄意或對方誣告的話通常就判你無罪
thevainami wrote:
但這時我才對台灣的制度絕望,連警察也對我說,他也知道我是無辜的受害者,甚至連動手都沒有,
監視器很明顯,但對方卻堅持提告,對方堅稱他脖子上有一勒痕,為我造成的
但畫面顯示只有他友人才有觸碰到他,


你應該高興
這代表制度有實現憲法對訴訟權保障
任何人都有告人的權利

目前看來他根本沒證據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應該檢察官那邊就不起訴了
很大可能連開庭都不用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這個有什麼好失望的?
你可以告他,他當然也可以告你
可以告又不等於會成罪
告了有沒有道理,也不是警察能決定的
還是要移送檢察官那邊才能決定
警察如果不處理,就叫「吃案」了好嗎?


告是權利

樓主可以告他殺人未遂

另有 殺人罪,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最重本刑是死刑,最輕本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趕快寫信給市長

thevainami wrote:
不知道在這邊發文對不...(恕刪)
確實,提告是權利!!

但,在台灣,殺人都不用死!

區區傷害罪....?

若本人遇到這種事,以保全自己為主,

別人只要動手,不是跑,不然就是把對方幹掉,

沒一次擊倒,再來自己就危險,

法律的事,進法院再說!!

沒辦法,這社會瘋子很多,法律又無能!!


強烈建議你弄死他!!!

強烈建議你弄死他!!!

強烈建議你弄死他!!!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今天你不弄死他,你就一定會被他弄死!!!


事情都已演變成這樣,

你覺得他會放過你嗎???

為了自身安全,為了家人平安,

強烈建議你想辦法弄死他,

這種垃圾會不斷出下流步數搞你,

沒把他弄死你不會有好日子的...


提告只是漫漫長路,

檯面上下一起進行,

手法要乾淨,

真的!





嘴砲人權論者不要砲甚麼垃圾也有人權之類的鬼話,

等到你是受害者再來鬼扯...



thevainami wrote:
不知道在這邊發文對...(恕刪)

我看完後,覺得你這篇要是發在『閒聊』區會比較適當
這種內容在新聞區不夠聳動,而且你都調解了(應該是當場在警局調解的吧?),就放下心去閒聊吧

我自己的狀況是,某個星期天的中午過後,在一個四線道的馬路上開車,我開在中間偏左的車道時,
看到最左邊的車道上有個人走在車道的正中央,於是警示性的輕按了一下『喇叭』。
好死不死的是,偏偏路口有個紅燈讓我停下來了。

下場就是,對方手持棒球棍直接往我車上砸下來,愚蠢的我竟然還下車想討個公道
然後我們兩人就進了警局,互控傷害,我還捺了指紋、像電視裡面的站在身高線旁拍照,又進了地檢署的拘留所(就
是法院的地下室),那個拘留所就像電影中的監獄一樣,讓我在裡面時真有種衝動想拿個鋼杯在欄杆上敲啊~
整件事情從中午一點多搞到晚上十一點,我才離開拘留所(應該是叫這個名稱吧?)。
我離開拘留所時(直接釋放),看到對方的名字在看板上,而且寫『五萬交保』。

這算是一個蠻特別的經驗啦,能見識到一些平常不容易見到的東西。

其實,在相關的調解文書上,都清楚詳細記載了雙方的個人資料,身為平常的善良小老百姓,真的會有些許害怕,
畢竟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萬一對方有心報復,真的是徒增自己的困擾啊。
KTV這種是非之地,將近20年沒有進去了,砍人.鬧事.槍擊.火災...一大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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