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油價猛跌 不能理解為什麼可以讓他們漲??
在北部開計程車非常賺 據說一天開十小時 一個月休八天
扣完開銷有的人一個月至少賺五.六萬 這吸引不少中南部的司機上臺北來搶食 讓臺北交通越來越差
我們的計程車司機約有2~3成有各種前科
現在給這些人各種優惠 慷全民之凱 合理嗎?
很多獨居老人家的年夜飯還沒有著落呢...這些給計程車的補貼漲價怎不用來照顧弱勢??
warragul wrote:
明明油價猛跌 不能...(恕刪)
偷偷說一下
台北計程車起跳70還真便宜
台中要85 彰化要100
第 37 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
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
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
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
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
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
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
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
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
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warragul wrote:
扣完開銷有的人一個月至少賺五.六萬...(恕刪)
你的資料還停在以前的黃金時代吧 現在那可能還有五六萬
前科犯後來也都修法不准從業了 雖然還是存在借牌行為
但是也都立法要求司機公布照片 剩下的就看乘客打不打算檢舉了
在很久很久以前 計程車上是不會秀個人執照的
至於憑啥漲價? 台北市要經濟起飛了 當然小黃也得跟著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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