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單位:公路總局
公告日期:103/12/19 18:36
公告期限:103/12/19 ~ 104/03/19
Uber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臺北區監理所與新竹區監理所持續加強積稽查取締處罰,公路總局呼籲自用車輛之車主切勿加入Uber派遣違規營業載客,若加入接受派遣違規營業,按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車主將處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2個月至6個月。
至本(12)月18日止,臺北市區監理所、臺北區監理所及新竹區監理所對Uber公司已掣開30張罰單(罰鍰計新臺幣255萬元),加入Uber接受派遣之自用車部分共掣開33張罰單(罰鍰計新臺幣165萬元),其車輛併吊扣牌照。此外,受吊扣牌照處分之車輛,如再違規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罰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外,並吊銷車輛牌照及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相關監理所將持續針對Uber違規招募自用車輛從事載客營業進行稽查取締處罰,並再次呼籲自用車輛車主切勿加入違規營業載客,以免受罰。
承辦單位:監理組
我有職業駕照跟計程車營業登記證,那你們呢?
請不要以身試法!




來!乖乖不要違規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