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爭取同性結婚的人很愛拿這個梗出來:我的伴侶需要手術我不能簽同意書。
假設,
我跟一個交情很好的室友住在一個屋簷下,
我跟他交情很好,但是我不想跟他結婚,也不想要他的遺產,
有一天他出意外昏迷需要緊急手術,
可是親人遠在國外,一天內回不來,
我不能幫他簽同意書耶!
難道他就是等死?當然不是!法律上自有規定。
這個問題和同性結婚根本無關,是混淆視聽的假議題!
又假設,
我是單身,0857,每天不用上班,收房租就可以揮霍,
我有很多時間可以照顧小孩耶!我養得起一個足球隊耶!
我可不可以收養小孩?
這又是個假議題。
這兩個議題根本就該與同性結婚切割開來。
yuffany wrote:
最近爭取同性結婚的人...(恕刪)
伴侶盟那些都是騙沒研究的人的說法,
偏偏一堆人看懶人包就當聖經了。
實際相關說明如下:
醫療法第 63 條第 1、2 項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30218149 號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yuffany wrote:
我不能幫他簽同意書耶!
難道他就是等死?當然不是!法律上自有規定。...(恕刪)
恨他的話就幫他簽器官捐贈同意書

yuffany wrote:
我可不可以收養小孩?
成立法人,直接開孤兒院

亞利安星人 wrote:
實際相關說明如下:
醫療法第 63 條第 1、2 項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30218149 號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法令沒錯,但實際執行時呢?
請問你要如何證明你是關係人,你是同居人?你是摯友?
agavin wrote:
真的是假議題就算通過...(恕刪)
你所謂的假議題是多少人一輩子在追求的夢想,它不是冷冰冰的社會議題,而是活生生的兩個人想得到婚姻的祝福和保障卻不可得的問題. 給點同理心不難,真的.
一般人認識的同志只在電視或媒體上,而媒體為追求效果只找最聳動的拍, 殊不知一般同志與一般人並沒兩樣,他們可能是你的朋友,你的手足,你的同學,你的同事,你的子女,甚至是你的父母. 他們可能是警察,軍人,醫師,神父,工程師,明星,教練,...,巷口賣蚵仔煎的老王或是上次你在麵包店擦身而過的正妹.
而這些人很可能都迫於社會壓力不敢出櫃而要不厭其煩的一直解釋為什麼他們不想結婚,或是他們那個你從未見過的男(女)朋友留學到現在還沒回來. 有多少被迫走入異性婚姻的同志無法真正愛戀他們名義上的伴侶而產生的家庭悲劇. 這些都是切切實實在發生,而不是什麼假議題.
允許同志婚姻既是保障他們的權利也是消除歧視的一步,出不出櫃那就是個人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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