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elhou wrote:還真不知道是誰北七咧...(恕刪) jackelhou兄您好我是看營業稅法第二條有提到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第一點是指賣的人要被課稅。第二點就是這次國稅局說的進口貨物買受人要課稅。第三點是指「銷售勞務」,但虛擬商品跟勞務感覺搭不上邊?我不懂的是虛擬商品為什麼會被當成「實體進口貨物」來課稅。還是說網路下載算是一種進口方式?
jackelhou wrote:虛擬商品應該是指軟體...(恕刪) 我想虛擬商品應該牽扯到很多東西才對,如包含軟體、遊戲點數、電子書都算其中軟體又有可能只單賣一段期間的使用權利(例:防毒軟體),購買上述這些都算是「進口勞務」嗎?另外,下載假如也算是進口的一種方式的話,那麼提供檔案讓人下載的空間在中華民國國內而販賣者是在國外收錢,這種情況又算不算「進口勞務」?國稅局發佈的新聞原文中僅提到APP、電子書標題中的「等虛擬產品」又定義的不夠明確,這樣反而很難讓人信服吧?虛擬商品太多可能性了,不知道國稅局考慮的夠不夠周全?
Nuke worker wrote:你的疑問他都講得很清...(恕刪) 原文的確有提到是否業者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這些的情境下去說明但是好像還沒有解決法規內「進口」定義上的問題?還有消費者自己怎麼會知道業者在國內有沒有固定營業場所?那檔案放在國內被下載算進口還是不算?例:我在國內Google play商店買了一本電子書,但業者Google算在國外那麼Google Play算不算國內的固定營業場所?電子書檔案是放在國內的空間供購買者下載,這樣下載算不算進口?法規上對購買者課不課營業稅是建立在買的商品算不算進口或是業者在國內有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來決定是否會要課這筆稅難道消費者在網路上買虛擬商品之前還得去詢問業者是否在中華民國內有設置固定營業場所,還有我欲購買的虛擬商品是放在國內讓我們下載還是國外嗎?
ktkr wrote:例:我在國內Google play商店買了一本電子書,但業者Google算在國外那麼Google Play算不算國內的固定營業場所?電子書檔案是放在國內的空間供購買者下載,這樣下載算不算進口?(恕刪) 以這個為例, 國稅局可以發函請 google 提供付費下載的名單, 自然就找的到買單的人
ktkr wrote:還有消費者自己怎麼會知道業者在國內有沒有固定營業場所? 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業者,要誠實開統一發票給在台灣的你,你買的是含5% VAT的含稅價。當向國外購買,他要誠實開Invoice給你,因為你不在他境內所以他沒向你收VAT,你買的是不含VAT的未稅價,如果這筆交易,你有"實體"通過台灣的海關,海關就會向你收關稅+5% VAT如果這筆交易沒有實體,神不知鬼不覺的進入你的設備,國稅局意思是要網購民眾自行去申報繳交這5% V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