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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罰」及「刑事處罰優先」的爭議

有沒有懂法律的鄉民可以建議一下他們? 最好行政/刑事處罰可以並行

本文摘要:為了解決大統長基混油案因《食安法》所引發「一事不二罰」及「刑事處罰優先」的爭議,卻修法刪除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製造「法人除罪化」的新問題,讓味全公司銷售混摻大統長基銅葉綠素油的行為有機會躲過刑事處罰。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59482/


2014-10-24 2:21 發佈
可以並行那就要修行政罰法
影響就不是只有食安法
而是所有相關有重複部份之法律

個人猜想(非實際)
行政罰了但之後司法判無罪那該怎辦?
司法都說無罪了
你政府依據什麼錯誤罰?

行政先不罰等司法判決再來罰
可司法就認為此行為應該罰一萬
那你行政又罰變成加碼不只一萬
又不是太上皇怎可兩罰?

所以因個案轉而修這條有難度
跳過或無視司法用公務員決定代替司法那問題會更多
還是回歸專法規範司法為主較妥當
至少兩方有那方不爽還能上訴換人判
若行政申訴要權責機關自打臉這不切實際

個人有五點想法:
1.一罪不二罰是基本的憲法原則。
2.行政、立法機關因為民意亂了方寸。
3.受害者是民眾,政府也有監督責任不會是受害者。以本案為例,如果衛福部先裁罰18.5億罰金,且拍賣大統廠房充公。會導致依民事程序進行的消費者團體訴訟最後勝訴了也拿不到一毛錢。而且真正受害者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金額3億多,反而有過失也屬於加害者的政府可以拿最多18.5億,這很詭異。
4.18.5億衛福部裁罰了要繳入公庫,並沒有法源規範可以拿來發給受害的消費者,所以最後是政府吃乾抹淨。
5.作秀。
suchuo wrote:
有沒有懂法律的鄉民可...(恕刪)


法官判併科罰金不就好了~~
一罪不兩罰 應該是指司法系統內的吧

行政罰是另外的. 為什麼不能罰咧

難道學生殺了人. 學校不能記過開除嗎 ?

suchuo wrote:
有沒有懂法律的鄉民可...(恕刪)


感覺本次修法的重點是新增的《食安法》增訂第49條之1第2項
收沒廠商全部的不法所得是最基本的要求
要以收沒不法所得為先,再附加以罰金,才能彌補法律漏洞

邪惡小多 wrote:
2.行政、立法機關因為民意亂了方寸。
3.受害者是民眾,政府也有監督責任不會是受害者。以本案為例,如果衛福部先裁罰18.5億罰金,且拍賣大統廠房充公。會導致依民事程序進行的消費者團體訴訟最後勝訴了也拿不到一毛錢。而且真正受害者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金額3億多,反而有過失也屬於加害者的政府可以拿最多18.5億,這很詭異。
4.18.5億衛福部裁罰了要繳入公庫,並沒有法源規範可以拿來發給受害的消費者,所以最後是政府吃乾抹淨。
5.作秀。....(恕刪)


3.4.
所以本次修法新增....
第49條之1第2項「法人因其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各其他從業人員犯本法之罪而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2.5.
民眾強烈要求修法,政府提出修法,民眾反批作秀
這種邏輯所爲何來?
robert_ren wrote:
3.4. 所以本次修...(恕刪)


3.4.的回覆,記者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
沒收犯罪所得是刑法從刑,
取消對法人的刑罰,
卻由行政機關去沒收犯罪所得?
哪些屬於犯罪所得怎麼認定?不經過法院?
這是古時候的「抄家」比較像吧!

要解釋清楚還蠻難的,
總的來說:
衛福部在制定法律時不夠尊重、不夠了解法律,
從衛生署以來一直有這個問題。

一有新聞,這些官員就整個新法,
一有陳情,又再整個新花樣,
醫療法修法卡了兩年還卡在刑法裡提「重大過失」的民法概念,
弄個雲端藥歷卻也不管個資法相關的規定,
行政官員應該比老百姓更懂依法行政原則的,
但是卻老這樣瞎整,所以我說「作秀」。
robert_ren wrote: 3.4. 所以本次修法新增...

因為政黨錯了
邪惡小多 wrote: 3.4.的回覆,記者已經解釋的很清

作秀不是件好事,但民意沸騰,你不作秀,就要被媒體天天攻擊,如果是你,你承受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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