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13918

1. 夜店為何不直接報警備案而寧願找薛先生?
2. 警察怎能特定為某夜店服務?
3. 未表明身分之前就先踹了, 是否一開始就是打算私了的意思? 還是有警察身分就可以有踹人的權利?
4. 可以合理懷疑薛先生是否為無間道?
5. 殺人就該受司法審判, 我也認為兇手罪大惡極, 但我們的法律訂成這樣, 我只能說, 以前是無辜老百姓有冤無處申, 現在換政府吃鱉了.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要想定死罪, 官司有得打了. 不過我認為應該還是會比鄭捷案來得有效率. 一個殺四個 VS 五十個殺一個, 當然是受害者只有一個的比較好處理.
?局長要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