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身份為【刑警】,某日接獲同仁請求支援排除【某些滋事份子於火車站聚眾糾紛】,雖然接獲同仁通知的當日 【甲的身份狀態處於" 休假中 "】,但仍前去了解狀況,來到火車站大廳隨即遇上率眾滋事的一方(乙、丙、丁、戊、已共5人),甲見狀上前向【其中一人小弟丙表明身份"我是警察"】,結果【慘遭被問話的丙出手攻擊】,隨後【眾人丁、戊、已紛紛起哄大喊:呼伊係啦!】,大哥乙見狀認為【此人" 可能是對方故意裝成條子來恐嚇自己"】,於是【吩咐丙拿欄杆往該名刑警甲的頭部重擊過去,結果甲送醫不治】
Q1:客觀構成要件 及 主觀構成要件?
Q2:丙重擊甲頭部致其死亡,丙是否單純真的應成立刑法 271 I?
Q3:共同正犯和共犯差別?
Q4:這五人各別應成立何罪?
PS:小弟是刑法初學者,還請專業大大為其不吝惜指點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