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殺害公務人員】係屬刑法中那一條罪責?

甲的身份為【刑警】,某日接獲同仁請求支援排除【某些滋事份子於火車站聚眾糾紛】,雖然接獲同仁通知的當日 【甲的身份狀態處於" 休假中 "】,但仍前去了解狀況,來到火車站大廳隨即遇上率眾滋事的一方(乙、丙、丁、戊、已共5人),甲見狀上前向【其中一人小弟丙表明身份"我是警察"】,結果【慘遭被問話的丙出手攻擊】,隨後【眾人丁、戊、已紛紛起哄大喊:呼伊係啦!】,大哥乙見狀認為【此人" 可能是對方故意裝成條子來恐嚇自己"】,於是【吩咐丙拿欄杆往該名刑警甲的頭部重擊過去,結果甲送醫不治】

Q1:客觀構成要件 及 主觀構成要件?

Q2:丙重擊甲頭部致其死亡,丙是否單純真的應成立刑法 271 I?

Q3:共同正犯和共犯差別?

Q4:這五人各別應成立何罪?

PS:小弟是刑法初學者,還請專業大大為其不吝惜指點解惑,感恩!
2014-09-15 10:51 發佈

黃金戰士海狼星 wrote:
甲的身份為【刑警】,...(恕刪)

同樣的情節另有一問,社會人士殺害公務人員和學生殺害公務人員,罪責是否也有不同。

muto999 wrote:
黑色島國童年陣線還真...(恕刪)


簡單的邏輯,有市場!!


黃金戰士海狼星 wrote:
甲的身份為【刑警】,...(恕刪)


這案例還有另外一問

該公務員如私下為酒店圍事
被殺,是否歸為黑社會鬥爭?

muto999 wrote:
黑色島國童年陣線...(恕刪)

這是山寨版的黑島青嗎?真是歹年冬搞削郎。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記得之前才有個新聞,有個警察被AB兩個人合力給殺害了。結果一開始審判的時候法官判決為是A殺害了該名警察。不久之後A上訴說是B殺了該警察。然後A放走了,換審判B。但是法院又判決B殺害警察沒有確切的事證。所以也不是B殺害的。又想抓A,但是檢察官上訴的時效卻已經過了,原因好像是「忘記」了。於是,殺害警察,無罪。家屬冤啊、恨啊,但是台灣人嘛,很快就忘光光這回事了。

這個案子現場有四、五十個人,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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