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二審判決結果,李男相當難過,他表示:「我真的無法接受,被爛醉的人撞上,還要面臨這一切。」
今年5月李男曾向《蘋果》投訴,指湯男車禍後酒側值達1.08毫克,他被撞昏後,自認倒楣沒提告,反而是湯男在公共危險罪獲緩起訴後,反告他過失重傷害,實在是「沒天理」,他辯稱當天已經穿越過馬路後,走至慢車道準備開車,才遭湯男騎機車追撞,他提上訴,希望法官再次勘驗。
二審法官曾於車禍現場實測李男穿越馬路的距離,認定李男當時還在快車道上,疏未注意來車;並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不得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等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由於距肇事地點65公尺處就有行人穿越道,李男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即有過失,並且指李男未能自省犯後態度,遲未能與湯男達成和解等,改判拘役40日。 (許淑惠/台中報導)

路權歸路權.酒駕歸酒駕...這判決有不合理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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