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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無法接受行人被酒駕男撞上還判刑

計程車駕駛李火勇(60歲)前年初步行穿越馬路時,遭酒醉騎機車的男子湯彥良(59歲)撞上,湯男因人車倒地頭部受傷而控告李男涉過失重傷害,另求償500萬元。一審以李男疏未注意來車,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30日,李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以距離該處65公尺處即有行人穿越道,李男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又始終否認犯罪,改判拘役40日,不得再上訴。

對於二審判決結果,李男相當難過,他表示:「我真的無法接受,被爛醉的人撞上,還要面臨這一切。」

今年5月李男曾向《蘋果》投訴,指湯男車禍後酒側值達1.08毫克,他被撞昏後,自認倒楣沒提告,反而是湯男在公共危險罪獲緩起訴後,反告他過失重傷害,實在是「沒天理」,他辯稱當天已經穿越過馬路後,走至慢車道準備開車,才遭湯男騎機車追撞,他提上訴,希望法官再次勘驗。

二審法官曾於車禍現場實測李男穿越馬路的距離,認定李男當時還在快車道上,疏未注意來車;並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不得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等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由於距肇事地點65公尺處就有行人穿越道,李男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即有過失,並且指李男未能自省犯後態度,遲未能與湯男達成和解等,改判拘役40日。 (許淑惠/台中報導)

真的無法接受行人被酒駕男撞上還判刑
路權歸路權.酒駕歸酒駕...這判決有不合理的地方嗎?
你怎麼看...
2014-09-12 12:16 發佈
騎車粉累 wrote:
計程車駕駛李火勇(6...(恕刪)


蠻好的
各人罪業,各人擔...

騎車粉累 wrote:
今年5月李男曾向《蘋果》投訴,指湯男車禍後酒側值達1.08毫克,他被撞昏後,自認倒楣沒提告,反而是湯男在公共危險罪獲緩起訴後,反告他過失重傷害,實在是「沒天理」


子曰:你今天不弄死他,明天就會被他弄死...
在社會

法律是保護懂得玩法律的

在法院

法律是隨法官高興解釋的
投資一定有風險,申購前應詳閱官員財產申報書。
騎車粉累 wrote:
計程車駕駛李火勇(6...(恕刪)

不過.這男的還真呆..這裡是台灣.很危險的!
你不告他.他就不會告你嗎?
這醉男也犯了應注意未注意的過錯.責任至少也佔5成以上!
還吃上公共危險罪的官司!
若最後是判拘役40日.無賠償責任的話..其實也還好!
但這要求賠償500萬.....太扯!
現在酒駕中年歐雞桑命有這麼值錢嗎?
我若是法官.我會判賠....一定要陪!
絕對要陪...........5元!

行人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 自己理虧
酒駕也不對....
01鄉民普遍年薪百萬開雙B 你沒有?!!

騎車粉累 wrote:
由於距肇事地點65公尺處就有行人穿越道,李男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即有過失


以前講無照駕駛肇事責任的時候,說無照的人根本不該出現在路上,法官說這是兩回事,無照是無照,另有罰則;現在好了,這次法官說因為哪一條,所以行人本來就不該出現在那裡,要負肇事責任...

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
不懂法律還不趕緊請律師

一個酒駕
一個闖馬路
都不是啥好人
新聞不要盡信
這是常識

法官意思是
這個案跟酒駕無關是路權的問題
假如依經驗與科學拿掉酒駕還是會發生車禍
就表示"酒駕行為"本身與發生事故的"原因"無關
這裡說的是導致該事故的直接因素
不是生活中習慣的前因後果
這樣會無限上綱
追朔到父母就不該讓他出生
但很明顯他父母生不生他跟發生該起事件無關
因為沒有人有能力可以事前預防這種事
尤其是對已成年個體須自行負責

以前也不是有無照不該出現的問題
是應注意未注意的關係及路權不分區行人至上
現在是將部分責任也賦予行人太上皇上
因此有者若干區別

唯一可以說嘴地方是
這案法官認定該酒駕行為並沒有導致判斷力及行動力下降
也就是法官認為其行為在正常時候也無法讓事故避免
是否如此?
還是須看現實與裁判書而論

以前最常詬病的就是...
快車道上分隔島衝出人來
車主完全無法反映
但以前在舉證上你個人很難舉證
就常會啞巴吃黃蓮被依應注意未注意承擔
現在是科技進步加上紀錄器幫助與法律見解與修改
稍微平衡合理化一點
但新聞可不會白白放過這種好題材
動個手腳移花接木或故意強調幾句變換口氣
這樣就多了一條"好新聞"等者讓人上鉤

騎車粉累 wrote:
計程車駕駛李火勇(6...(恕刪)


記者寫出來的 可信度有多少??

1.叫你們經理出來 2.在地下室大喊 50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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