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棒假球案二審定讞,主犯認罪獲判刑3年8月,可易科罰金

想請問各位:

綁球集團莊侑霖,從3年2月改判為3年,可易科罰金。

中華職棒假球案二審定讞,主犯認罪獲判刑3年8月,可易科罰金


為何判有期徒刑3年,卻可易科罰金?

不是應該:「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2014-08-13 23:40 發佈

mindthink wrote:
想請問各位:綁球集團...(恕刪)

應該是數罪合併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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