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誠教授昨天整理了一份14頁的《只有你我不知道管線在哪裏》的powerpoint,
網址在此==>http://www.slideshare.net/ssuser40ac9a/ss-37600391
堪稱完整,可讓民眾對法規以及責任釐清做一初步了解。他在ppt的第一頁就提到「不要再互踢皮球了」,接著整理了相關法規,摘錄如下:
一、定義: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共同管道法第2條》。
二、挖掘道路鋪設管線: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 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申請《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挖掘路鋪設管線要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三、挖掘道路鋪設管線-地方權責:(一)各公去團體機構之地下管線,應依照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位置埋設,其人孔、水閥盒籌附屬設備之頂面,應與路面齊平。《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第11條》。(二)管線機構辦理道路挖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施工;其因配合公共建設工程而於該工程範圍五十公尺以內辦理遷移或埋設管線者,應併同該工程申請。《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註: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有類似規定。
四、石油管線鋪設核准:(一)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及各該用地之主管申請核准;如有損失,應按損失程序予以補償《石油管理法第31條》。──鋪設石油管線要中央與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五、石油管線管理: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之虞時,得令業者限其改善。《石油管理法第31條》。──主管機關要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六、誰是管線災害主管機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機關為經濟部。《災害防救法第3條》。經濟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訂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七、定義:公用事業: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石油業等公、民營相關事業機構。《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八、定義: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撫用天然氣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
九、管線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包括(一)災害預防(減災、整備),(二)災害緊急應變;(三)災後重建復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十、減災:(一)加強設施之防災能力-加強管線設施之防災設計、施工及維護;(二)加強管線設施之維設管理-經濟部應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加強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設施之檢查與更新。(三)防範道路施工挖損管線-地方政府及道路管理單位應建立道路開挖之標準程序;各項工程開挖道路前,須依道路開挖標準作業程序與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等管線單位先行聯繫、套繪、確認管線位置。《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十一、災前整備:(一)建立緊急應變機制。(二)災害預警-中央或地方政府應建立預先傳達民眾警訊之通報體系,並應規劃實施災前之警戒避難引導機制;經濟部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充實監控或遮斷設施,並充實預警系統及防救能力。(三)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之整備-經濟部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建置公用氣體與油線管線等地理資訊系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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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自 ==>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9ba9326-107c-4a3f-a77a-2554d02bfd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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