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是搞的很大但確實是.業務過失致死.而已!!國賠.應該不符合拍照手機有帶.確實違規在先!後面.只是照程序操作.動的小手腳!平心而論出操的人員.從頭到尾-可沒出手打他!!有當兵的.都知道.什麽是不長眼范佐憲.也應是見他拿相機搜證.才出這臨時起意的爛招不然~憑他的人脈.要洪仲丘.搞到軍法審判.很簡單!!實話實說~別炮我
vf726876 wrote:洪仲丘案~是搞的很大...(恕刪) 呃~~ 業務過失 就符合國賠的條件了啊國家賠償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等判決確定再說法律須是被解釋的也許他犯了特別法,還是他當時是軍人,還有一些過程..都會影響最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