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只有[加害者]的人權才是偉大的人權,只有[加害者]的命才是偉大的人命,然而[被害者]的人權就是可捨棄忽略,更多[死者]的命更是賤命一條.今天社會敗壞,法官輕判和立法者是罪傀禍首.到底要犧牲多少無辜的生命來保障這一位[加害者]的偉大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