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的台商,以及將來准備去大陸設廠的准台商朋友請看這裏。

有感於東莞的裕元鞋廠發生罷工抗議事件,特意找了大陸地區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法》給大陸的台商,以及將來准備去大陸設廠的准台商朋友參考。希望這樣的事情不要再發生。




《勞動者權益保護法》節選

1)就業年齡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爲16周歲。嚴禁使用童工,對違反規定招用了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2)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1)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應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産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協商,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3)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
(1)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2)遵守勞動紀律,維護用人單位的財産安全。
(3)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指已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及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不得少於90天。對哺乳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須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確定勞動者最低工資標准的參考因素
(1)勞動生産率和就業狀況。
(2)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3)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4)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6)對延長工作時間而支付工資報酬標准的規定
(1)在延長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報酬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獲得補休的,應獲得不低於平時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資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300%。 7)有關職工傷亡和職業病的確定及處理規定
處理原則:用人單位不管自己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有傷亡和職業病發生時,須由單位提供足以證明並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則即認定爲單位責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負舉證責任。

(2)傷亡補償等責任是法定責任,不能由勞動關系雙方約定方式予以免除,
患工傷或職業病的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
(1)經治療傷愈後病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結構應作出醫療終結結論,醫療期最長爲18個月;
(2)到指定醫院治療,包括舊傷複發或評殘後繼續治療所需掛號費、醫療費、路費全額報銷,經醫院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外地治療,其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等按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3)工資、獎金照發;
(4)住院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夥食補貼,經醫院確定需護理的,按醫院護工標准發給護理費;
(5)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工傷或醫療期滿後確定爲致殘的,享受以下保險待遇:

(1)致殘一級至十級的,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助金標准,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分別爲20、18、16、14、 12、10、9、8、7、6個月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2)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退出生産工作崗位,發給定期傷殘撫恤金。以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含各類補貼)爲計發基數,根據不同致殘等級標准,分別爲90%、85%、80%、75%。各類補貼全額發給,此外,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撫恤金作不定期的適當調整。
(3)致殘一級至三級的,按月發給護理費。其標准根據不同致殘等級,分別爲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40%、20%。

(4)致殘五級至十級的,原則由單位安置適當工作,如安排有困難,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發給一次性就業安置費,其標准爲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5)致殘需安裝假肢、鑲牙和配置三輪車等補償功能器具的,經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購置、安裝、維修費按普及型標准發放。
8)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
(1)非因工負傷、患疾病。
(2)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
(3)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可享受津貼。
(4)失業保險。
(5)女職工生育保險。
(6)離退休、養老保險。
9)哪種情況下,勞動者加班加點不受勞動法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10)勞動試用期可以隨意決定嗎
不可以。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1)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且還要依法給予勞動者以經濟補償的
(1)用人單位面臨破産或生産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2)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使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又不能達成新的勞動合同協議的。
13)哪些情況下,辭退勞動者是非法的
(1)女職工在孕期、産假期、哺乳期內的。
(2)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帶病或負傷的。
(3)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怎樣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並鑒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作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
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既未辦理複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産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15)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遵守法律的原則。

(2)應采用書面形式鑒定勞動合同。

(3)了解勞動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性質、工作地點;工資報酬獎金、津貼等標准;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和獎懲規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

16)在哪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7)勞動爭議的類型

(1)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2)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而發生的爭議。

(3)其它勞動爭議,如關於招收、錄用、工時、休假及勞動保護、職業培訓而發生的爭議等。

(4)爭議職工一方人數在10人以上,並具共同理由的,爲集體勞動爭議。

18)遇到勞動爭議時該咋辦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當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之後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聘請員工後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含臨時工、含試用期)
勞動合同雙方簽訂後,必須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項目包括:
1:養老保險
2:工傷保險
3:醫療保險
4:生育保險(男性也需要購買)
5:失業保險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員工個人不需要繳納。
6:住房公積金


另附2014年國家法定節假日

2014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具體安排: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二、春節: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補休。
  四、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節:6月2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六、中秋節:9月8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以上放假調休日期中,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需支付三倍工資為:元旦(1月1日)、春節(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清明節(4月5日)、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6月2日)、中秋節(9月8日)、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其餘日期加班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享有哪些休假日
   
根據現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勞動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原勞動部曾於1959年6月1日發布(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於1980年2月20日發布《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但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規定情況不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六、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七、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准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准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
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什麼是晚婚晚育?
法定婚齡年齡:女20歲,男22歲
屬於晚婚的年齡:女23歲,男25歲
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男的沒有要求。

特別提示(一)!!!

不得辭退妊娠期內的婦女。但不包含以下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如在懷孕期間無故辭退員工,用人單位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索求經濟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標准為:(1)08年以前參加工作的時間段,按經濟補償金標准支付150%賠償金;(2)08年後參加工作的,按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支付賠償金。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第47條、第9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等相關規定。

特別提示(二)!!!

休產假的婦女是需要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帶薪休假)



請老板商人千萬要嚴格遵守《勞動法》,如果因為沒有守法而被勞動者起訴至法院或者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將會面臨很嚴重的處罰。而且勞動法裏也有規定,即便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已經與勞動者有事實的勞動關系,那麼一樣受用本《勞動法》
2014-04-19 14:27 發佈
srx99 wrote:
有感於東莞的裕元鞋廠...(恕刪)

前幾年公告實行時,就有一堆只想壓榨勞力、專走旁門,把台灣剝削勞工那一套帶去大陸的台商受不了跑回來了。
還為了面子說他們是台商受害者協會。
...

cowboytwn wrote:
前幾年公告實行時,就...(恕刪)


非常瞧不起只敢欺負同胞的人

srx99 wrote:
有感於東莞的裕元鞋廠發生罷工抗議事件


貼這個很多餘
去大陸開工廠的人沒可能不懂
不過懂是一回事,要不要做又是另一回事
而做不做是一回事,做了會不會出事又是另一回事
看手段看實力啦
寶成能惡搞這麼多年沒出事,確實是有手段有實力

不過寶成黑心了這麼多年,這次終於還是爆發了....
勞動法執行不到位,全國都有,通常都能協商解決。
但鬧成寶成這樣,恐怕是長期的積怨。

srx99 wrote:
有感於東莞的裕元鞋廠...(恕刪)


上港有名聲,下港有出名!隸屬台灣寶成公司的裕元鞋廠日前爆發罷工潮,員工齊起抗議資方多年來的壓榨與欺騙,10幾天下來總計有3萬多人參加,堪稱中國近年最大的工運,廠區四處可見痛批台灣老闆無良的標語,「我們一定要跟台灣佬斗爭到底!」許多網友看完都汗顏,「鬼島慣老闆這下丟臉丟到對岸去了……。」



對照台灣勞工
其實比起台商再大陸的黑心

在台灣他們也不遑多讓

一個在清大碩士畢業的朋友去台灣遠字輩的傳產工作

薪水實領4~5萬,但是勞保跟勞退給你報比最低薪資多一點點二萬初

一般都沒什麼感覺等到生病受傷要申請理賠時才知道差很多

勞退部份我就不多說了2萬的6%跟5萬的6% 有沒有差很多

在中部的很多傳產工廠甚至服務業都是這樣搞得

偏偏到2014 他們這樣搞還是行得通

唉....吵什麼服貿

吵這個還比較實在.......

可惜吵這個會有立委幫忙嗎??
這個台商沒人不懂的!

設廠時勞動站就會來檢查了

查不過根本不能開工

但是要用騙的,或花錢解決的,工人早晚反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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