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理性討論)有法律專業人士可以告訴我這樣的法條是不是為了防止今天這種局面

憲法第二十三條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上述是否說明行為若妨礙他人自由 , 妨礙避免緊急危難 , 妨礙維持社會秩序 , 妨礙增進公共利益 , 憲法是允許法律加以限制的



進來的抗議活動 , 尤其昨天的包圍警局 , 是否涉嫌妨害秩序罪

妨害秩序足以阻礙國家權力之行使,刑法分則特於第七章明定處罰。綜其主要犯罪形態有下列各端:

一、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是為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一四九條)。
二、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乃前罪之延伸,但自成獨立形態,是為聚眾強脅罪,一稱騷擾罪(二五○條)。
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是為恐嚇公眾罪(一五一條)。
四、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是為妨害集會罪(一五二條)。
五、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煽惑他人犯罪。(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是為煽惑罪(一五三條)。此外,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一五五條),亦為煽惑罪之另一形態。
六、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是為包攬詞認罪(一五七條)。其以挑唆包攬為常業者,處罰從重(同前)。
七、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是為侮辱國徽國旗罪(一六○條)。
八、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 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侮辱其遺像者,是為悔辱 國父遺像罪(同前)。

刑法更就參與犯罪結社(一五四條)、私招軍隊(一五六條)、僭行公務員職權(一五八條),及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一五九條)分別規定罪名。各罪之法定本刑最重者達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04-13 9:27 發佈

Leo.Lee wrote:
.一、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是為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一四九條)。(恕刪)


林飛帆說他之前搞社運時,方仰寧會叫人在舉牌3次前先將林拉走。
看到這條,猜測方為何這樣做了。
方仰寧一直幫助蔡丁貴、學生,結果卻換來無情的對待跟攻訐。

robinking wrote:
你這是那一朝的憲法你...(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當然、這本憲法是給中華民國國民使用的,不適用"臺灣國",所以基本上洪崇晏他犯的是,本國的外患罪。

搞清楚了嗎?清朝人,現在是民國。
還是強調一次 , 勿帶有色彩 , 理性討論

hsumingpin wrote:
搞清楚了嗎?清朝人,現在是民國。


不要砲我啊

又不是我上街頭
當出現 暴民 字體

接下來就會 鎮暴 事實

看看228 美麗島事件

出動機關槍 鎮壓鐵甲車……

憲法 是依當權者的定義……

不必以理性去探討,多說無益。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