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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抗議者說中正一分局違憲的說法請益

那些抗議的學生說
1.中正一分局違憲,但似乎大法官釋憲並沒有全盤否定集會遊行法,有人可以詳細的說明嗎?
2.對於抗議公投盟事後所有的申請一律不予同意這件事,可以替我釋疑嗎?
有沒有高手能詳細的回答?
2014-04-12 20:42 發佈
阿不就說是路過的而已嗎 怎還這麼多事情?
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

算不算緊急性或偶發性集會的呢?

alexander0508 wrote:
那些抗議的學生說1....(恕刪)


不給他們申請集會遊行是"違憲".... 就是又逮到藉口了.....





crazychen wrote:
不給他們申請集會遊行...(恕刪)


同意集會遊行本就有條件限制,抗議者是沒理由找理由
alexander0508 wrote:
那些抗議的學生說1....(恕刪)


集會遊行法何時有累犯制度?就算累犯者觸犯刑法,被關後可還有假釋制度,方局長何德何能可以禁止公投盟未來憲法給予的集會自由?
可以說,方局長有勇無謀。
集遊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與第12條第2項,集會遊行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規定,因無法保障緊急及偶發集會,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將自明年元旦起失效。


請注意 這條文 是明年元旦開始才失效

所以今年..."緊急 及 偶發集會" 依然得先向主管機關聲請許可....

而且這次的他們並不是用集會遊行的名義 而是使用差邊球的"路過"

來逃避 集會遊行法.....法令還沒實施 就可以用路過來脫責

到時候 所有的集會遊行都可以自稱 偶發性 就不需要申請了


至於拒絕 核發路權.. 那是分局長的職權...你可以不爽他

但是他的理由是 "多次違規勸導無效" 他就有職權 在他任內"永不核發" 路權給申請者

當然.....假設過幾個月 雙方都溝通好了 他依然是分局長 他依然可以核發路權

只是在"當下" 明顯違規多次的"當下" 他的確是有權 不核發路權的

總之 假如方分局長下台了...新上來的 可以否定方分局長 之前的承諾

畢竟那只是他個人的觀察 而行使的職權 不會追溯到下任

違憲?

會說這話的一定是水母689。

什麼中華民國,都早就不存在了,還哪來的憲法?

人家我們「台灣國」,就從來沒承認過。

不相信?去問蔡丁貴教授!

方局長能幫忙毀掉這部爛憲法,真是大快人心!

台灣國萬歲!
01之前有人PO的,不過話題已經被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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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mark
2014-04-11 23:58 #1

我是非常支持太陽花學運,現在也一樣~
那可是一個社會的~政治的事件~超high的

但這一次那些被邊緣化的外圍組織包圍中正一分局~錯了~
分析如下
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 103.3.21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

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
故於禁制區為集會、遊行,須得禁制區保護機關之同意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本次事件
見中正一分局網站
「公投護臺灣聯盟」召集人蔡先生自98年2月起,連續申請於立法院周邊集會,本分局已依憲法及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充分保障人民之集會及自由言論之基本權益,惟該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率眾妨礙政府機關運作、破壞政府公物、阻擾警方執法及影響一般公眾用路人之基本權益,近期更利用立法院周邊活動於103年3月18日率領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占據廣場迄今,另於同年4月3日率領群眾占據林森南路、濟南路口,阻礙立法委員車輛通行及妨礙警方執行公務,復於同年4月6日率領群眾至總統寓所(集會遊行禁制區)周邊違法集會,再於翌(7)日率領群眾至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
前揭行為均顯示該團體不遵循現有法令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影響多數人之基本權益,本分局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廣大多數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廢止該聯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中正第一分局強調,該分局處理集會遊行及民眾抗爭案件,向來均基於尊重人民言論自由,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除暴力及侵害公共、民眾利益,違法事證明確者外,均以服務及柔性處理方式依法行政,以維護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大眾之安全與安寧。


拆開來分析

1.率眾妨礙政府機關運作、破壞政府公物
2.率領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

解釋:如果當時有人說毀損立院牌樓,就是現行犯,應立即逮捕~

3.同年4月6日率領群眾至總統寓所(集會遊行禁制區)周邊違法集會,再於翌(7)日率領群眾至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
這確實違反集會遊行法,也不符合釋字第445號解釋,不屬憲法14條範圍

綜合:

憲法及釋字第718條已明白解釋,憲法只保障和平的集會自由,
1.不保障暴力式
2.不保障未經許可於集會遊行禁制區之集會(不含立法院)

「公投護臺灣聯盟」召集人蔡先生已經全身趴在紅線上
這與太陽花不同,
太陽花真正違法只有進入立法院破壞公務,這有點像在公園攀折花木,罰則可能會非常輕
(當時不以現行逮捕現在就是走法律,沒辦法)

這些外圍組職傻傻的~看到"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就去圍場~
這句確實是說錯了~因為你當時不直接把人逮捕,現在就是要等法院判決,這種未審先判,當然被抓到小辮子,不過這次圍中正一分局,還好太陽花學運核心幹部愛惜羽毛,以後立法委員起跳~
超強的~~~~~
Allison4240 wrote:
這些外圍組職傻傻的~看到"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就去圍場~
這句確實是說錯了~因為你當時不直接把人逮捕,現在就是要等法院判決,這種未審先判,當然被抓到小辮子,不過這次圍中正一分局,還好太陽花學運核心幹部愛惜羽毛,以後立法委員起跳~
超強的~~~~~


"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這是關鍵沒錯,
主管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某些情形下得撤銷已申請的許可(以書面載明理由),
但是說出"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等於認定該團體將來的集會遊行"都會"違反集遊法,
直接否定了憲法給予人民(該團體)的集會遊行權利。

舉例
甲公開罵乙是馬卡茸,
乙告甲公然侮辱,法官可以針對甲所說出的言論來判決,
但不能因此要求甲以後都不能說話(不能認定甲以後說的話都會違法而禁止甲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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