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報告指出,台灣生技產業與ICH(國際法規協合會)法規相符,但中國與國際法規卻有一定落差,導致台灣新藥進入中國仍有難處。
據悉問題在談判者沒搞清楚締約國的法規,以致無法實行。前車之鑑,趕緊把黑箱服貿協議擱著,先搞好兩岸醫藥協議。
piyo1224 wrote:
你有看後半段新聞嗎?...(恕刪)
你有看清楚重點嗎?重點在於中國法規和國際規範有落差,和台灣法規也有落差。簽約若不考慮此點,形同簽訂不平等條約。更何況通過人體試驗並不等同上市,更不等同大陸醫院可以向你購藥!
法規落差的問題在哪裡?看看遊戲業的問題:
台灣開發出來的遊戲,到大陸取得版號(你看,又一個不公平之處,大陸遊戲來台灣發行可不需要主管單位審核後才能放行),審批期可以縮短到兩個月。但是,陸方可沒有答應你兩個月後會拿到版號喔。所謂的審批完成,也包含退件,要求你需要修改部分遊戲內容後重新送審。
中國的東西來台灣不用審,台灣的東西到中國卻是要審,審又不一定會過,到底哪個白癡會同意這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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