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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民主,但對於這場學運我很反感!!

我是六年級末段班的人(民國69年)
目前在建設公司上班
薪水尚可,生活尚可!!
未加入任何政黨!!
我近幾年也未履行公民權力(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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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2X天的學運新聞!!
一開始對於這次學運有很多人相比於1990年的野百合學運,我覺得相對上還是有所差異!!
那時候我10歲。
老實說我對當時的整個局勢不了解,所以不認同馬英九所說的時空環境不同。
但是相對於野百合學運是在自由廣場(中正紀念堂)
而太陽花學運是在國會議場,甚至一度進佔行政院,
這就讓我立即對這次學運很反感!!
立法院、行政院都是政府機關,
都是有實質運作的政府機關,
或許很爛。(尤其立法院ˋˊ)
但是畢竟都是由人民納稅錢所建立、運轉的!!
卻在這次2014年03月18日由一群自稱捍衛民主、自由的人士攻佔,
這不是就無視其他人的權利。
攻佔行政院更爆發流血驅逐,
更好笑的是,有人翻箱倒櫃、有人順手牽羊、有人拍了行政院裡面的信條。
但部分人士與部分媒體卻只對於警察的執法多所指責!!
實在讓我很傷心,我們的社會到底發生啥麼事情了??
是非道德到底迷失在哪邊了!?
就舉美國來講,
美國只要衝進國會山莊或者美國聯邦行政部門,
光衝門口那段,警察就直接開槍制止了!!
甚至連後續問題都沒有了。
或許有人會提出公民不服從的論點!!
以下這段是我在維基百科上查詢到的:
美國作家亨利·戴維·梭羅經過實踐後,於1849年在短文《論公民的不服從》[3]中,開創了這一現代理論。該文主旨提倡依靠自己,並認為面對不公,不一定要訴諸暴力,可以採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作法。
重點是採取不支持、甚至抵制。而非暴力的和平抗議活動!!
但是佔領議會、進佔行政院,
是非暴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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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一項,目前懶人包的問題!!
由於我是營建業相關行業,對於文林苑事件,當初我就覺得超好笑!!
或許是我的相關知識跟部分反對人士的民主相互違背。
但這就是法治,民主國家是藉由法治支撐的。
依據相關的都更條例也是為了讓王家的土地在日後不會變成畸零地進而造成社會成本。
也避免造成該地主日後無法申請該土地新建執照進而造成損失。
結果一個正確的法規條例卻被批判成惡法!!
最後我們看到的是,文林苑事主王家與協助王家反都更的團體鬧到不可開交。
大家覺得呢!?為啥後續的問題卻沒人關心、沒人願意去了解呢!?
這就是懶人包造成的影響!!
最近午休吃飯的時候,也常聽到路人在討論服貿,
甚至還聽到國中生、高中生在討論!!
不外乎
(01)服貿簽訂的話,大陸人會來台搶工作,台灣人以後沒工作可做!!
(02)服貿協議,兩邊不平等!!
(03)黑箱服貿!!
(04)為啥沒開放理髮院!!
(05)彭淮南懶人包錯誤一大堆!!騙人
(06)中共統戰!!
(07)圖利大財團,小企業、小資老闆、一般民眾沒獲利!!
(08)少數人的決議!!
這些說法,像第六點我贊同!!
其他的我覺得超可笑!!
但是又能怎樣,大家只看懶人包!!
而讓我很氣的是為啥台灣目前社會已經一堆詐騙集團、一堆黑心產品,
為啥還一堆人要用錯誤的懶人包騙人來增加支持自己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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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FB-PO過這次學運後,半年、兩年、五年。
我們再來回顧這次學運。
到底得利者是誰、利益損害者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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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這次學運訴求的幾個要點!!
黑箱作業:
(01)30秒直接宣布進入二讀的問題。
為啥大家不看看之前的問題,原本就要協議好要逐條審查,
但是誰杯葛、誰佔據發言台?
故意不審查,才造成這30秒進入二讀的問題!?
這才是造成這次學運的主因!!
(02)這次學運的任何動作與最後退場的機制,也是黑箱啊!
結果陳為廷跳出來說很多人的意見,都考慮會攤開底牌!!
這跟政府所說的談判前先審核,會導致攤開底牌,難以談判!!
不是一模一樣的說法嘛!?
這次學運的決策圈反對馬政府的,他們自己也做了!!
這次馬政府所提出的回覆內容被批做藉口,結果學運決策圈自己也拿來當藉口!!
(我們姑且說是藉口,但我覺得這是事實)
不是很好笑嗎??
學運決策圈每天喊馬政府沒有正面回應具體承諾!!
但記者在問林飛帆是否十年不參政,林飛帆也沒正面回應、具體承諾!!
每天每天看到的就是學運決策圈指責馬政府如何,結果他們自己也是一樣!!
好笑,真T_D好笑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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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人民議會、公民憲政會議!!
主張的就是全民直接政治,
可是到底有沒有實際想過,
為啥現在世界上沒有全民直接政治,
為啥麼自己會有學運決策圈小組,而不是50萬人共同開會決策!!
世界上沒有國家可以做到,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都有各自思想!!
不是不能弭平所有不同意見。
而是所需的時間成本、金錢成本會造成整個國家的決策延宕、錯失機會!!
所以才會有代議制度!!
而這次學運更影響一個後續問題,
大家有想過嘛!?
以後無論誰當政,每個人對政策有所質疑!!
是不是都佔領立法院、衝進行政院表達反對!!
那這個社會還有行政效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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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2X天來,我心很涼、很痛!!

2014-04-08 22:05 發佈
支持你+1

過十年,甚至二十年之後
再回頭看看現在這場鬧劇的結果
希望所有參與者都能自我承擔自我負責

dreamsaint wrote:
我是六年級末段班的人...(恕刪)

如果今天我們屈就了這樣的暴力
台灣從此將永無寧日
感謝你的論點和發言
我們不能也不該在沉默下去了
十惡者:殺生、偷盜、邪淫、妄語、綺言、惡口、兩舌、慳貪、瞋恚、愚痴
樓主的感慨或許是一部分人這二十多天來的心情感受 尤其是看著自己的孩子將來的日子會在這種無是非的社會氛圍中度過 很無奈
新次次世代挾帶著網路革命

在一個極度自由又沒有規範的環境下

創造了一批又一批不安於室的新生代

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口號

一路演變成"雖然是違法的,但有其正當性"

如果已不懂尊重體制,又想要獲得誰的尊重?

"學運" 你們已立下了新的標竿

但你們的未來將會毀於自己所親手創造出的標竿



那些只看偏頗懶人包...卻不知道自己被媒體與政客煽動了


無知真的很可怕....最可怕得是不知道自己無知
兩岸協議會被列為行政命令,
不是你說的不算,
也不是我說的算,
而是我們要依法判別!!
另外,12年前蔡英文擔任陸委會主委的時候提出的法條,
請去看一看吧!!(有通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委託、複委託處理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及監督受委託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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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我也都po上來
第四條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罰則:第七十九條之一】
第四條之一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者,其回任公職之權益應予保障,在該機構或團體服務之年資,於回任公職時,得予採計為公務員年資;本條例施行或修正前已轉任者,亦同。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未回任者,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於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公務員年資之退離給與,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列預算,比照其轉任前原適用之公務員退撫相關法令所定一次給與標準,予以給付。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回任公職,或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已依相關規定請領退離給與之年資,不得再予併計。
第一項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之比照方式、計算標準及經費編列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條之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罰則:第七十九條之一】
第四條之三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

第四條之四   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第四條第三項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託期間,亦同:

一、派員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處理受託事務或相關重要業務,應報請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同意,及接受其指揮,並隨時報告處理情形;因其他事務須派員赴大陸地區者,應先通知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
二、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離職後,亦同。
三、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於受託處理事務時,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利益迴避義務。
四、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未經委託機關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罰則:第七十九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三】
第五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第五條之一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TET wrote:
請參閱92年修正的兩...(恕刪)

早就看過了
第五條規定 涉及法律修改 或"須以法律定之"(例如涉及人民重大權利之兩岸服貿協議)之事項,須送立法院審查
國民黨違法亂紀是事實
獨裁在哪裡?不合你意就叫獨裁?要是真的獨裁,警備總部已經請你去泡茶了
M42星雲 wrote:
沒錯,馬金以為學生退...(恕刪)
台灣是極度自由的國家,是褒是貶,大家自己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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