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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大法官釋字第342號看服貿「無效」(根本就是違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未經委員會審議,在國民黨團強力動員下,逕自宣布兩岸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嚴重違反議事規則與民主程序,此服貿協議違憲無效,人民無需遵守。

大法官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簡單的說,依據前開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院對於兩岸服貿協議的審議,也當然要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依立法院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

然而,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章至第六章規定之立法院議事程序規範意旨,國會開會至少應有宣布開會、報告事項、詢問、討論、表決等「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但國民黨立委逕自宣布通過兩岸服貿協議,並未踐行立法院議事規則上開最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規範,顯屬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對於這樣違反議事規則通過的服貿協議,應認定違憲無效。(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4-3-19 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19/today-o3.htm


別再跳針學生違法,根本是政府帶頭作亂違憲

30秒黑箱服貿通關根本違憲!
2014-04-02 20:41 發佈
那釋字第329號呢?

再說如果一定要表決
那朝野協商合法嗎?

悠閒過生活 wrote: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恕刪)


對啊,所以過幾天立法院宣告該議程無效
宣告無效後本來可以回歸正常議程的
不過現在立法院被佔領了


悠閒過生活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恕刪)

路過
借問一下
服貿協議…是法律案嗎?

悠閒過生活 wrote: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恕刪)


既然知道無效~(為,非)還需要繼續 為非 嗎?

國會開會至少應有宣布開會、報告事項、詢問、討論、表決等「正當法律程序」?

那如果不表決改朝野協商合法的嗎?
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公布日期是民國 83年4月8日,別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七分醉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342號...(恕刪)


除非後來的釋字有宣告不再援用
或者改變見解
或者補充
釋字仍然有法律的效力

TET wrote:
別在胡說八道了去年六...(恕刪)



趕火車式的公聽會還敢拿出來講
google: 三天八場

更別說公聽會現場全部都是一直跳針:

整體利大於弊

整體利大於弊

整體利大於弊



勞工就業影響評估?

產業影響衝擊報告?

拿不出來?


馬英九:懶人包人人會寫

那請政府解釋為何利大於弊,為何問了九個月都沒消息?

ROXSOUL wrote:
對啊,所以過幾天立法...(恕刪)


只能審不能改有屁用?

就算審

用甚麼審?

依據何條法律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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