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問題,提出對服貿的疑慮時常得到這樣的答案,
相關的限制其實都訂在法規中: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之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但是小弟在ECFA條文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中都沒有看到上述的相關敘述。
例如:
第三條: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小弟認知的寫法: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應依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辦理。
如果沒有在服貿條文中定義現行法規,如何連結到現行的國內法規?因為現行法規的規定嚴格;但是服貿條文幾乎門戶全開。這部分如果能解釋服貿疑慮或許可降低一些。
註:已看過彭總裁的懶人包,仍是說教,我們想聽道理,例如未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相關條文。
該不該跟中國簽?我想應該多數人都不會反對應該跟中國簽
該用甚麼條件去簽,這部分應該就沒有標準答案了,但要以我的答案為準還是你的答案為準或是路人甲的答案為準?小弟的觀點,這是行政院和總統的權力,就讓他們負責,事後審批則是立法院的權力,這部分就讓立法院負責
如果全世界都能認同的標準作法,那就表示這是一個全世界都認可的遊戲規則,台灣也沒有甚麼資格不照這個規則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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