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新北市永和區
昨天走在路上又看到一個檢舉達人被人抓出來然後起口角, 但是有趣的是, 這個人檢舉的是交通違規(應該是沒有奬金的), 但更有趣的事, 他檢舉的都是超商, 銀行, 小吃店門口的臨停.
看來這個檢舉達人也很有經驗, 一出事就叫警察. 所以昨天我到時已經是檢舉人, 被檢舉人, 警察三方都到場了.
這時雙方都拿手機向對方攝影, 有趣了, 每方都認為對方違法, 這......有沒有專業的可以幫大家回答一下呢?
我只是知道如果無故攝錄影, 好像是不行的, 但是檢舉達人就可以隨意錄? 這也是很怪的.
alphascan wrote:
可是也有人主張拍攝車...(恕刪)
從三個方面看你應該比較容易理解
1.
甚麼情況下可以合法蒐集他人個資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2.
甚麼情況下可以持續持有合法蒐集之他人個資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3.
甚麼情況可以處分及利用持續持有合法蒐集之他人個資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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