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律神人一起來討論: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 行政函釋(1)
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102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希望政府能依法行政,一昧姑息也無法解決現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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