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法官依驗傷單和相關證詞,認定他罔顧師生倫理,依侵入住宅和強制性交
法院一審判他8年徒刑;不料二審卻大逆轉,法官根據醫院鑑定,認定男子當
時喪失行為能力,改判他無罪
但法官認為王男過去有多次酒後暴力行為,恐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建議強制接受專業戒酒治療,
全案可上訴。
不過;
刑法第19條規定:「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不罰。II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
輕其刑。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所以想請教,成立無罪的原因何在?
P.S.如果下次學生在攻佔國家機關組織前,先喝個爛醉,是否也可以同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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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恐龍法官呢?還是法條又看一半的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