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到最後還不是兩黨派出幾個立委和官員一起去談判, 回來之後還是得經過立法院審議, 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既然大家都厭惡立法院的黑箱, 何不順水推舟, 推動立委最怕的陽光法案不就得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就在行政程序法的範疇,陽光法案才可以監督政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還可以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立法院)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陽光法案通過 , 這些立委才無利可圖, 再制定法律時 , 無法製造法律漏洞 , 利用法律漏洞貪污 , 圖利他人,這時候我看立委連霸占主席台都懶了, 沒錢撈才能看出誰才是真正想做想做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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