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參考的來源:
http://silent0123.blogspot.tw/2013/08/blog-post.html
在服貿協定【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1中,提到將服務貿易分為以下4種模式:
(1) 跨境交付
(2) 境外消費
(3) 商業存在
(4) 自然人流動
其中第(4)點提到,是大家所擔心的阿六仔來台灣搶你的工作,那怎麼辦?
每個開放項目都包含了第(4)點,關於第(4)點,在此頁中做了說明: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2AL5Os2tD1RS2dzTF9LelR0Q28/edit?usp=sharing
(4)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我的註一)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我的註二)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
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我的註三)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我的註四)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我的註五)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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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註二、註三、註四:這四項,跟現在台企派人長駐到大陸,有啥不一樣?我現在一年飛3-4次到匪區,當地部門有30幾個大陸人,到底是誰搶誰?
再者,現在台幹到大陸,哪一個人不是簽完了又簽,簽完了再簽?同樣沒有延簽限制,而台灣沒有開放移民,沒有公民權,只有簽證上的停留期限,那麼,有什麼不一樣?
註五:我很好奇這一點,如果陸企在台灣沒有據點,它有可能派50-500人長期停留在台灣嗎?
基於以上的條文,大陸人會來把台灣人的工作搶光嗎?我認為不會,我認為要擔心的不是人的問題。
你我要擔心的是,當開放後面臨削價、多樣的競爭,我們的優勢在哪裡?
不知為什麼,我們不敢面對中國的競爭,我們快嚇死了,我們還活在亞洲四小龍的年代。
拜託不要再講什麼四小龍了,人家都不知道飛去哪裡了,我們還在井裡自嗨!
對面的"敵人"敢正大光明的挑戰我們,我們卻嚇得在角落裡發抖!你們不為自己感到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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