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初來台灣時,看到街上很多家店面掛上【越南情緣】之類大看板,
她一直很好奇,很想進去看,我當然阻止她,她問為什麼?我說那都是色情行業。
她又問:「為什麼色情行業能這樣大喇喇地掛上看板經營,警察都不管嗎?」
我無言以對。
看了這個判決以後,有更深的感悟,
有金錢交易,沒關係,只是借貸而已嗎!
有進出賭場,沒關係,你又沒證明他有賭博!
況且取締賭場又不是他主管的業務!只是愛賭博而已!
行政罰一罰就好。
雖然,我不是讀法的,我知道所謂推定無罪,罪刑法定主義,證據力的問題,
我也不是什麼亂世用重刑的支持者,也不太支持死刑。
但這樣的判決,真的是有意義的嗎?
之前我也參與討論做CPR有沒有可能犯法,
結論是雖然有法律保障,但仍不能完全排除犯法的可能。
所以,救人的人有可能比警察「借錢」給賭博業者還可惡?
所以,法律只是為了嚇唬我們這些善良不太懂法律的老百姓?
並不是把社會導向到一個良好的方向?
法律當然不能侵犯人權,但若是少了正義,這個法律倒底想成就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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