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東西,要和好友分享。」原為孫越先生早年麥斯威爾咖啡的廣告台詞。然而在網路生活裡,此概念竟轉化為好文、圖、照片共賞,每當收到附有值得一看內容的電子郵件時,必定順手一轉,寄給通訊錄裏的親朋好友們,請問,此種轉寄分享之行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