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非法律相關人員, 僅就側面了解到的一般地檢署(非特偵組)與地院大概流程跟大家解釋, 或許會有一些細節or名詞有誤, 如有錯誤歡迎再指正.
一個偵案(不管裡面有無監聽)在起訴前何時要將查到的他案簽出分案可由檢察官自由心證or看單位習慣.
如檢察官在一個偵案裡查到100個其他案件(可能完全沒有監聽), 這100個其他案件何時要簽出分他案是可以檢察官"自由心證", 如果全部查無實證也可以乾脆不簽出分案了.
而沒有分他案不代表不用調查, 如果沒有分他案就需在原案的Deadline之前把所有事証調查完畢.
比較嚴格的單位甚至可能要求要調查到符合起訴的條件才能分他案出來.
目前監聽的審查已經是由不相關的第三者法官審查了, 而且通常都要有相當大的嫌疑事實才有辦法過(如很確定的不明資金).
而法官審理核准監聽也只看監聽票的申請內容, 包含 犯罪嫌疑, 事實, 所犯法條等有無必要監聽. 並不會去看原本偵案的內容, 也不需管跟偵案有何相關, 對法官來說一個監聽票就是一個獨立的監聽"案".
檢察官僅就為何需要監聽的部分提出申請, 如果被駁回檢察官就要想辦法提供新的事證重新申請or放棄.
雖然法官的心證影響很大, 可是目前一般來說會過的幾乎都是一定有"鬼", 只是沒有完整直接證據.
所以一個大型偵案在沒有分案前, 是有可能掛一堆不同目的or犯案的監聽票, 只要監聽票申請的犯罪嫌疑, 事實, 所犯法條等與監聽目的相符. 一案(偵案)吃到飽的說法有誤.
舉例來說由監聽A查到B有另外一件犯罪嫌疑, 再申請監聽B又查到C有另外一件犯罪嫌疑, 再申請監聽C...
這都在同一個偵案下只是尚未分案, 重點是A, B , C各要有一張獨立的監聽票(案)去跟法官申請說明為何要監聽的理由.
另外所謂的不能掛A案聽B案, 指的是不能掛A監聽案(票)去聽B, 因為超出A監聽案(票)申請的範圍, 這個"案"指的不是"偵案"!
要說違法監聽應該要去確定監聽的目的與範圍是否超出那張監聽票當初的申請內容或申請內容做假, 跟原本的偵案基本上沒什麼關連.
完整的監聽票的申請內容是屬於偵查不公開的部分, 如果沒有起訴依法是不能公開的.
所以目前新聞看到的監聽票可能只有所犯法條, 不可能拿來判斷有無違法監聽.
完整的監聽票的申請內容要等檢調調查後(好像一堆人去告了), 他們才能看到完整的監聽票的申請內容並查核有無違法監聽.
另外監聽過程中意外聽到的行政不法是可以移送相關單位處理的, 如監聽警察貪瀆(後來查無實證不起訴), 意外聽到警察賭博(一般人私下賭博無罪), 是可以移送警察機關處理的. 如果是單位主管則移送上級單位處理(檢察官只是將相關事證送出, 要罰不罰由該單位自行裁定).
只是行政不法(含監聽到的)通常是在偵結同時或之後移出, 偵結前移出程序可能有爭議.
另案監聽所得是否得作為證據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982號判決
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5條(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最後一行
原文: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反面解釋: 符合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得採為證據。
第18條(監察所得資料之保守秘密)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98點(行政違法情節之通知)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行使職權,如發現偵查中之案件有違反行政規定之情節,本於檢察官為國家公益代表人之身分,宜函知行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其函知之目的係促請該行政主管機關查知並依法處理之意,自不宜有命令性質,以避免干涉該主管機關依法行政。至於處理方式,應由該行政機關本於權責,根據客觀之事實,依據法令之規定處理之,檢察官不宜給予具體指示。
以上這些已經不只是"監聽到行政不法, 可移送權責機關"的法源, 反過來說也是"監聽到嚴重的行政不法, 不移送權責機關會有違法吃案之嫌"之規定.
關於監聽總機一般實務上不太可能, 聽到的也很難有證據力, 因為無法確定發話者是誰, 法官也不可能核准這種監聽票. 唯一的例外是詐騙集團的總機, 因為可以確定所有人都涉嫌犯罪, 不過申請時也需將所有代表號都列出.
討論 節費電話 有辦法監聽嗎?
一般的貪污型犯罪(12.38%)幾乎都是共犯架構(無人指證), 也不像販毒單純持有金錢不犯罪(無物證), 台灣也沒有藐視法庭罪(說謊沒事), 基本上不靠監聽很難抓到確切的犯罪證據(只能合理懷疑).
目前佔監聽最大比例的毒品案(61.8%), 其實對整個治安有非常大的連鎖效應, 如缺錢買毒而偷竊搶劫勒索, 組織幫派利用毒品控制成員, 以及越趨嚴重的校園毒品氾濫等.
監聽有無浮濫先不管一堆數據怎麼來的, 就自己周遭所有人都調查一下, 看有沒有人曾經收到過監聽票, 這個"感覺"才是最直接的.
事實上監聽申請的過濾是警察與調查員在向檢察官申請時, 檢察官已做完必要的過濾(只是這部分沒看到有數據公佈), 而之後檢察官再向法官申請時, 獲准率高只是表示檢察官跟法官對符合監聽要件的見解比較一至.
如果為了保障人權, 而實際上是只保障到某些特定目人們的人權, 卻犧牲了社會秩序(你我人身安全), 這真的是"全民買單".
小弟想表達的簡單說就是沒有看到完整的監聽申請內容, 不可能有辦法判斷有無違法監聽.
新聞上說詞希望大家多思考深一點, 那些是比較接近事實, 那些是因為立場引導出來的結論.
就連小弟這篇文章也一樣, 那些小弟講的是比較客觀的事實(容易被查證反駁), 那些是小弟自己的立場or判斷(比較抽象的部分), 需要您自己多一些心思分析.
PS: 小弟自行檢討, 有修改一小部分內容避免照成對立, 也希望大家針對小弟內文or法律面進行探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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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節費電話, 以下算是小弟整理的簡易懶人包
立院節費電話是一個行動門號代表號(虛擬門號)後面有30路可以同時透過E1電路通話, 這是調查局的說明, 也是現行節費電話常用的架構(立院好像也有類似的說詞).
版上flycode兄有提供大家一個簡易實驗並理解的方法, 就是同時用兩個以上的電話(手機市話皆可)同時撥打0972這個門號, 會發現都可以打通不會出現通話中(佔線)的情形, 這樣可以理解0972在接通後立刻會將線路切至E1電路(節費系統), 並將0972這個門號的線路空出, 如此下一通撥入0972 or 0972撥出的電話才能繼續使用. 而一般掛線監聽需在該門號線路通話中(佔線)才錄得到聲音, 所以直接側錄這個0972門號只會錄到剛接通時的零點幾秒就斷線, 等於錄不到聲音.
監聽光碟在0972門號上均無錄到通話內容, 而調查局表示光碟片封面是經調查局特製, 內容並有編碼不可能複製, 確認是調查局當初監錄所產出的光碟.
目前調查局表示如果監聽時未告知是節費電話, 會照一般的方式掛線監聽該門號=空白錄音, 需先告知是節費電話才能用特殊參數設定(需中華電信提供電路參數)改為側錄E1電路(節費系統).
刑事局通訊監察中心在更早的新聞則是表示監聽所謂的節費電話,在技術上也沒有問題,只是監聽節費電話跟一般不同,需要再做設定,因此監聽前,會對所監聽的電話再作確認, 這可以推論刑事局的節費電話判斷機制可能是刑事局會人工主動查核, 再選擇側錄來源(非完全自動化).
目前調查局負責電信業者為: 中華、亞太、大眾電信.
刑事局負責電信業者為: 台灣大哥大、遠傳與威寶電信.
不同的電信業者可能會採用不同的交換機(節費)系統或客制不同功能, 也可能跟監聽設備的溝通方式有差異(目前刑事局表示跟調查局是同一套監聽主機, 調查局則表示經費較少, 相關設備沒有刑事局齊全先進), 可以推論調查局與刑事局的監聽操作方式並不會完全相同.
(簡單的說調查局錢拿的少客服也比較差, 要有"客訴"才會幫客戶改正確的設定)
可以稍微分析一下如果調查報告要做假, 可能以下人員都涉偽證or偽造文書:
1. 特偵組相關人員與相關券證.
2. 法務部調查小組相關人員與相關券證.
3. 調查局相關人員與相關電腦記錄.
4. 中華電信相關人員與相關電腦記錄.
5. 全國其他14個監聽立院的檢調相關人員與相關券證.
6. 其他監聽立院有起訴的案件在法院的相關券證與被告調閱影印的資料.
7. ....
紅色部分是目前已經被立委認定做假的部分!
小弟再補充說明, 現在的專業犯罪本身也很會規避監聽, 如一個人本身含人頭有數十支門號, 重點是某幾支是用來"養門號"平常是完全不使用, 等檢調監聽期滿發現無內容下線, 而這些養的門號只用來聯絡最後的"關鍵內容"(匯款金額帳號, 交易時間地點等), 而其他事情使用其他門號聯絡即使被監聽到也沒關係, 因為那只有犯罪嫌疑並不構成犯罪的"關鍵證據". 所以即使監聽到無通話的門號, 檢調必要時可能還會申請續聽.
而一個門號為何會被不同時期, 不同的檢調單位叮上15次之多, 這應該不用再說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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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查"無違法監聽", 主要就"洩密"的部分被起訴!
主要起訴理由小弟簡單整理如下(如有遺漏請再幫忙補充):
1. 報告時案件尚未偵結, 即使檢察總長有權認定刑事偵查結束, 可是相關的刑事偵查動作並未完全終止, 如此無法證明所報告的是行政不法或是刑事偵查秘密.
2. 認定總統為個人非權責機關.
3. 記者會直接公告監聽譯文, 不符"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比例.
小弟"個人"認為有些可能還有爭議, 不過小弟無能力釐清.
不過檢察官本於職責有爭議的案件本來就該起訴(非濫權不起訴), 由法院認定.
而法院應該也僅就這3個部分審理.
1. 報告是否為行政不法?
2. 總統為權責機關之一?
3. 符合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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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評會調查報告對兩方都不算有利, 兩方應該都不會全部認帳吧?
黃世銘部分(一)~(六)濫權與洩密是屬心證認定, 法律並不算規定的很明確, 不過畢竟程序有瑕疵, 被從嚴認定.
(七)、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 已證明是疏失, 不過同樣被從嚴議處.
陳守煌部分 只證實王金平院長幫柯建銘委員向陳守煌關說並被從輕議處, 其他部分(曾勇夫等)則認為尚無確切證據.
黃世銘檢察總長、楊榮宗、鄭深元檢察官函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分別以5:5, 6:6二次彈劾未過.
陳守煌檢察長、林秀濤檢察官警告處分, 另陳守煌檢察長被法務部免檢察長職務,改調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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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處黃世銘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黃世銘的辭職聲明
很遺憾,今天臺北地院仍然做出對我不利的判決,令我悲憤莫名,我不是作奸犯科,也不是貪贓枉法,我是依法執行公務並本於我法律人的良知及法律確信而為所當為。無奈,這6個多月來讓我飽受擔任司法官38年來最大的折磨與羞辱。我之所以堅持至今,就是要告訴國人,揭弊是一條艱辛但卻是必走的路。今天,我宣布辭卸檢察總長職務,只是履行我的承諾,並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概括承受所有外界之指責與非難,絕非認同臺北地院的判決,我唯一深感愧疚的是對不起高齡父母、家人、跟我一起辛勞打拼的同仁及許多默默支持我,希望我堅持走下去的民眾。
這段日子,我常思索這件司法關說案之所以會演變成「關說者輕縱、揭弊者重懲」這個境地,關鍵在於整個社會對「司法關說」的姑息與縱容,這也間接印證了現今社會上「司法關說」的傳聞之所以會時有所聞的原因所在。事實上,司法如遇權貴就低頭,碰到關說就妥協,不但會使司法公信崩盤,連帶也會使社會變成不公不義。這也是為什麼我在民國99年3月8日立法院審查檢察總長資格時向立法院提出一份書面報告,誓言要全力抗拒任何政治力干預司法之原因。
如今,這項對人民的承諾我做到了。所以,假如時間可以倒轉,我依然不後悔所作的一切,因為揭發不法,伸張正義,捍衛司法獨立,提昇司法威信,不但是檢察總長份內之職責,也是我身為司法官畢生之使命。我始終堅信美國著名的民權運動領袖金恩博士所說:「前路漫漫,但終究歸於正義」,因為,歷史是見證最後的行為而非眼前的一切。
最後,衷心期盼臺灣的司法經過這次重大關說司法事件後,能永遠不再有關說,澈底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早日實現公平司法的理想。
黃世銘
103.3.21
判決新聞稿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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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院審酌被告未依法定程序向權責機關告發檢察機關於偵查中發見涉嫌關說司法之問題,而洩漏偵查秘密與通訊監察所得秘密,行為可訾,惟考量被告基於處理關說司法事件,為捍衛司法獨立性不容政治勢力關說影響之動機,惟因疏未慮及程序規定,而為本件犯行,立意良善並非惡性重大,且被告並無任何犯罪科刑之紀錄,素行尚佳,並參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且衡量其犯後態度,暨被告於9 月6 日將秘密以新聞稿方式公告週知,此次犯行之損害較被告於8月31日及於9月4日者更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於8月31日及9月4日之犯行各處有期徒刑5 月,另於9 月6 日之犯行則處有期徒刑6 月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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