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有沒有犯法啊?
應該不少經理人會希望不犯法,那就有橫財能發了。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396101015432.pdf
XXXXX涉嫌於民國87年間,擔任全○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電通公司)總經理期間,為沖銷其於86年12月間,以借用之支票向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所換取之1,200萬元現金債務,利用全○電通公司以短期投資附買回的方式,向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國際公司)購買股票之機會,以總經理之身分代表全○電通公司與隆○國際公司負責人簽訂全○電通公司購置隆○國際公司股票合約書,實際以每股5元買受隆○國際公司股票 400 萬股共計2,000萬元,竟偽以每股成交價格8元售出隆○國際公司股票與全○電通公司,偽以3,200萬元(含現金 2,000 萬元及全○電通公司對XXX之1,200 萬元票據債權)計價申報稅賦,因而免除了XXXXX對全○電通公司之1,200萬元票據債務........
(上文內的XXXXX,乃個人另外加上的,其為某人的姓名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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