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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呼籲,發票獎金屬於實際消費者???

這些傢伙,完全不了解民間情況,滿嘴胡說八道,政府如果聽這些人的話去行政的話,這個政府垮台只是時間的問題。

發票的領錢的情況:

1.消費者自己保留發票,自己兌領。

2.發票捐公益團體, 由公益團體去兌領。

3.發票沒人領, 金額充公。政府拿回去....怎麼用??不知道!

4.不少弱勢族群,常在路上看到一些老阿嬤在撿發票,兩個月或許可以中個幾百元。

5.可能就是這次所謂的店員保留發票後中獎。

所以,不要把一件事情簡化,然後說得好像真的一樣!!!!

上述的情況看起來都是合情的, 只要不是刻意騙取消費者發票, 也都屬於合理的。

尤其第4項, 對很多弱勢是很不堪的。
2013-08-28 10:28 發佈
中獎發票同家店開出,同個人領取,較被質疑

所以具爭議性即是第5項,是店家開了發票、沒給客人?還是開給客人後、客人要給店員?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國稅局近來加強清查統一發票獎金冒領案件,先前才有1名女大生因同一家店的發票中了12張200元,遭中區國稅局質疑異常;北區國稅局最近也查出,1位民眾同一期竟兌中20張200元發票,且都是竹科中強光電廠區的瑞塔咖啡開出,查核後發現是詐領,除追回獎金外,並移送法辦。

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明,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應追回其獎金,為防止不肖業者或民眾冒領或詐領獎金,確保獎金發放的公正性,異常中獎的統一發票查核機制,已成為國稅局重要業務之一,同一民眾同一期中7、8張以上,就可能列為異常案件查核。

她指出,最近查出一位民眾C君同一期(2010年7、8月期)統一發票兌中20張發票,獲得獎金4000元,國稅局察覺異常後追查,發現中獎發票都是竹科一家光電廠的商店開出,C君表示那是他消費取得的發票,但函查該商店,並無C君的消費紀錄,而是C君透過商店的員工取得顧客消費的發票,已涉及詐領獎金,除追回4000元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李慶華呼籲,發票獎金屬於實際消費者,民眾切勿因貪小便宜或存有僥倖心理而冒領不屬於自己的獎金,若查核有不法情事,除追回已領獎金外,有偽造或變造中獎發票等重大情節者,並移送法辦。

jack0802 wrote:
這些傢伙,完全不了解...(恕刪)


亂扔發票的人, 查出來先處罰
1.亂丟垃圾
2.引誘犯罪

不給撿發票的人領錢,是否屬於政府侵占人民財產呢?





su0123 wrote:
中獎發票同家店開出,...(恕刪)


"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應追回其獎金" 這是可以認同的,問題是: 甚麼是"不正當方法"?

jack0802 wrote:
亂扔發票的人, 查出...(恕刪)

弱勢族群撿拾發票,中獎發票基本不會是同一家店

su0123 wrote:
弱勢族群撿拾發票,中...(恕刪)


所以,要說清楚,當一個老阿嬤或弱勢族群撿到一張二十萬發票時,發給她嗎?

jack0802 wrote:
所以,要說清楚,當一...(恕刪)

我個人想不出甚麼原因不發

畢竟領取獎金,好像不會去查證你有否實際消費等相關問題

除非原消費者出面,這就涉及遺失或丟棄,法律層面等的問題

而報載兩則案例,都是同一家店開出的發票,都是同一個人中獎,這是有些不尋常

jack0802 wrote:
所以,要說清楚,當一...(恕刪)


撿並非沒有法律問題

以前有過撿五塊侵占的判例
如果北區國稅局長真的認為"發票獎金屬於實際消費者",
就應該把"實際消費者"找出來,
並把應該屬於"實際消費者"的獎金發給他。

國稅局有去找"實際消費者"嗎?
還是默默的把這些錢充公了?

不想發就不想發,
不用編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
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是鼓勵民眾消費時索取發票,增加政府稅收。
既然開出了發票,增加稅收的目的達到了,
只要不是商家虛開發票造假、發票不是偽造的,
對於已開出中獎的發票就應該給獎。

kantinger wrote:
撿並非沒有法律問題以...(恕刪)


錢應該不會是人故意丟棄的,所以撿錢不能據為己有,這可以理解。

至於發票, 則屬於故意丟棄的多, 就像不少人連好好家具都會丟掉。所以這是很難界定的。

以前一個寶特瓶有兩塊錢, 撿的人則不算侵占。這應該比較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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