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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正義 wrote:
以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恕刪)
答案:
案例一:
A男無罪!
理由:A男轉達B男說"好好照顧"C男,意思是讓C男三餐溫飽,晚上要注意別著涼了,現在C男死了,A男應該很難過,怎會有什麼罪?
B男有罪,但罪名無法確認,但也可能無罪!
理由:題目沒說明B男為何可以操弄C男,(1)如果他們是在玩耍,B男顯然要負意外致死之責,(2)但如果B男有操弄C男之責,B男要負業務過失致死之責,(3)再來如果B男業務裏有操死C男之責,則B男則無罪!!
案例二:
A男無罪!
理由:如果A男要B男"好好照顧"C男,但又向B男授意"操死"C男,如A男能提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證明,則無罪! 因為同時對C男表示好意及壞意,實非精神正常人所為!
B男有意外致死之罪!
理由:都洩題是「不幸巧合意外下操死C男」,答案不就出來了...
我交卷了...
何謂正義 wrote:
以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案例一
主人A叫看門狗B"好好照顧"C男
不料B男玩心大起,不幸操死C男
請問
A男成立何罪
B男成立何罪
案例二
主人A叫看門狗B"好好照顧"C男並小聲說讓他一輩死起不來
B男與C男無冤無仇只想給他教訓,不幸巧合意外下操死C男
請問
A男成立何罪
B男成立何罪
案例一
A男不成罪,因好好照顧文意不明,按照刑法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無任何犯意
B男傷害致死,對於死亡有客觀預見可能性,犯刑法277條傷害加重結果
案例二
A教唆殺人
B男傷害致死,對於死亡有客觀預見可能性,犯刑法277條傷害加重結果
何謂正義 wrote:
案例一
A交代B好好照顧C之行為可能成立教唆傷害
A只交代好好照顧並無殺人犯意?
脫離教唆內容
B操死C之行為可能成立殺人既遂
案例二
A交代B殺C之行為可能成立教唆殺人
B操死C之行為可能成立殺人既遂(恕刪)
案例一觀念是錯的,教唆傷害何必需要殺人犯意?
如果按照你的想法,好好照顧是傷害的意思,那A就是教唆傷害
B致死部分為正犯行為過剩,A只需為教唆傷害負責
而不是因為A教唆傷害B殺人,A就能脫離教唆...
B成立277條傷害加重結果
案例二也是錯的
B男無論如何是不會成立"殺人"既遂
結論:你不懂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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