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明就寫得很清楚:羈押的條件為 "重罪" or "可能逃亡" or "串證"。
大法官要解釋的法律應是模擬兩可的那種,但這麼清楚的條文都可以被解釋成
1."可能逃亡"or"串證"
2.重罪 don't care
如果要改成這樣請修改法律條文,不要隨便一個釋字就把這條法律蓋掉。
大法官的這個想法漏洞很多:重罪=逃亡。
但事實是:重罪=逃亡 and 若再犯危害社會嚴重度大 and 會被鄉民私刑 and 會去找原告或其家屬算帳 and ...。
所以才有人說如果有犯重罪的人住在大法官的同一個社區,可能這條法律就會被原封不動的解釋。
或者是會被解釋成
1."可能逃亡"or"串證"
2.重罪 don't care but "被告跟大法官或其家屬住在同一社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