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不是羈押的唯一要素?

大法官釋字665號:犯重罪的被告,需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始可羈押。因為重罪羈押本來就是立法者為了怕犯重罪者有逃亡之虞而設定"。

法律明明就寫得很清楚:羈押的條件為 "重罪" or "可能逃亡" or "串證"。

大法官要解釋的法律應是模擬兩可的那種,但這麼清楚的條文都可以被解釋成
1."可能逃亡"or"串證"
2.重罪 don't care

如果要改成這樣請修改法律條文,不要隨便一個釋字就把這條法律蓋掉。

大法官的這個想法漏洞很多:重罪=逃亡。
但事實是:重罪=逃亡 and 若再犯危害社會嚴重度大 and 會被鄉民私刑 and 會去找原告或其家屬算帳 and ...。

所以才有人說如果有犯重罪的人住在大法官的同一個社區,可能這條法律就會被原封不動的解釋。
或者是會被解釋成
1."可能逃亡"or"串證"
2.重罪 don't care but "被告跟大法官或其家屬住在同一社區"(just kidding)



2013-08-03 11:04 發佈
大法官解釋的效力高過法律
什麼叫隨便一個釋字就把這法條蓋掉...

再來,665不是統一解釋法令
是解釋重罪羈押有無違憲
結論是要做合憲性限縮解釋
(當然,有不少批評是大法官當初應該直接宣告違憲
而不是留個尾巴在那邊)

另外,665看看就好
現實上就是有很多有罪推定+沒有人權保障觀念的法官在實際上架空665...
用得就是你寫的
重罪=有逃亡之虞=有滅證串供之虞
沒有其他證據一樣可以押人...
台灣羈押比例過高不是沒有原因的

蘋果飯 wrote:
大法官解釋的效力高過...(恕刪)


一個釋字就把這法條蓋掉,這句話不就說明"我知道"大法官解釋的效力高過法律,不然要怎麼蓋掉,用國防布蓋掉嗎?

新聞不就常有播法院發言人在那邊釋字長釋字短的:說重罪不是羈押的要件。

回歸正題,所以我覺得大法官在解釋法律的時候要考慮清楚,不單單保障被告的人權,原告與其家屬的人權與感受也要保障。

當然就洪家的案例來說,可能不適合用來討論羈押的問題。

問題你的用語是“隨便”一個釋字

至於電視上看到法院發言人...
那其實都是少數,因為一句「所犯為重罪,故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
被羈押的人數都數不清,完全架空665

codychchiang wrote:
不單單保障被告的人權,原告與其家屬的人權與感受也要保障。

這點很現實,刑事訴訟兩大目的
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
那個保障人權,指的就是被告人權
受害者在刑事訴訟基本上是沒有人權的,閣下可以去翻翻整部刑事訴訟法就看的出來
(我不會說因為他死了,所以沒人權這種冷笑話
這是從以前威權時代,為了對抗政府濫權而一直演進下來的)



再說了,原告家屬人權與感受跟羈押理由不應該扯上關係
羈押有他的目的存在,而不是用來滿足家屬
如果要這樣搞,我建議立法院可以直接修法
羈押理由只需要一個
「滿足國民情感」

搞清楚,我們是法理情的國家
不是情理法的國家


昨天那場交保大戲演的很難看,是因為法官問的很奇怪
被告也演的莫名其妙
看的出來是先射箭再畫靶


但跟665好不好一點關係都沒有
昨天就算沒有665,都會交保
答案很簡單,因為你不懂法

重罪如果當作羈押的唯一要件那有違反無罪推定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要提大法官釋字

所謂的重罪當然是以起訴罪名去判斷

但是被告在審判確定之前都是被推定無罪的

既然是被推定無罪,那還用重罪去羈押不就是打了無罪推定一個大巴掌

因此重罪羈押會與無罪推定這刑法大原則有嚴重的牴觸

所以除了重罪之外必須加上其他羈押要件

說到底就是人權跟人身自由的保障是不可以被隨便剝奪

不過台灣人嘛,看到人權blablabla的就爆發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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