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來的確不是重罪羈押要件刑事訴訟法101條一.第一項(101 I):須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須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三.須認有羈押之必要時: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上述所定情形者,尚須於必要時,方得羈押之,如非必要時,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不為羈押(101-2)
完全看不出少將的專業!完全沒有專業!很難想像軍檢的水準,不如一般大學交報告的訓練,在混,也要有合理性....1.先是落雷,要關攝影機。2.疑似刪除、滅證。3.疑似,移動鏡頭,蓋國防布。4.疑似,線路老舊。5.當天維修保養。真的1-5對不起來???辦了快1個月,影片不見算了,還無法統一說詞,起訴書破綻百出,操練手法不合理,(可以做看看,依起訴書來做,每天一輪看看,不要喝水,太陽底下。)混吃等領錢,這是國軍少將的水準?!這種操練課程,應該很久了,政戰體系都不管嗎?爛在一起?監察院,審計部應該去查查帳本,應該很有趣。